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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中華民國70年6月3日70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5年10月30日85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86年4月24日 85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87年12月17日 87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0年2月20日 89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93年9月23日 93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95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98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海圖資字第1000009190號令發布

一、 圖書資料採開架式陳列。凡借書應憑證親自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借書。
  (二)本校兼任教師、計畫助理、退休人員、空大師生及合作圖書館憑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核發之借書證借書。
  (三)學生憑學生證借書。
  (四)校友憑本校核發之校友借書證借書。
  (五)借書證件限本人使用,禁止轉借或交換,違反規定者,圖資處得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六)借書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通知圖資處,持借書證者向圖資處申請補發。其在掛失前因證件遺失致使圖資處蒙受圖書損失時,原持證者應負賠償責任。
二、 教職員工離職時,即停止其借書權。兼任教師及計畫助理應繳還借書證。
三、 一般圖書借閱數量及期限如下:
  (一)教職員工及博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40冊,借期60天。
  (二)碩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20冊,借期30天。
  (三)大學部學生及退休人員借書總數不得超過15冊,借期30天。
  (四)校友借書總數不得超過15冊,借期30天,每次續借14天。
  (五)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六)借書時,該書已有其他讀者預約者,借期一律縮短為14天。
四、 預約圖書:欲借圖書如已借出,可利用館藏查詢辦理線上預約。一般圖書,每人可預約冊數:教職員工及博士班研究生20冊、碩士班學生10冊、大學部學生、退休人員及校友8冊。預約書到館後,本館將以學校之電子郵件通知讀者,系統亦自動顯示訊息於讀者個人借閱紀錄。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或逕行將圖書歸架。
五、 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讀者得自行於到期日前5日內(含到期當日)線上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續借以2次為限。以下情況不能辦理續借:
  (一)欲續借圖書為指定參考書、期刊合訂本、視聽資料,或借期為1天之其他資料。
  (二)有借書逾期未還或有罰款尚未繳清。
  (三) 休學、違規或因故個人資料暫時被凍結者。
六、 參考書、教師指定用書和期刊均限館內閱覽,不予外借。但如有特殊外借需求,於次日閉館以前歸還者,不在此限。惟當月份一般性期刊,一律不得外借。特藏資料得填調閱單於館內閱覽,並依規定當日歸還。
七、 凡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不得再借其他書刊。書刊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前列書刊逾期之罰款,採累計方式計算,逾期罰金最高上限新臺幣三千元整。罰款未繳清及書刊逾期未還者,不予辦理離校、離職手續,由圖資處造冊送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八、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前,必頇歸還所借書刊並繳清罰款。
九、 借出書刊如有遺失或污損等情形,頇依「圖書資料遺失毀損賠償標準」處理。
十、 借出書刊遇殺蟲、裝訂、編目、清查等業務需要時,得隨時催還。
十一、 本規則經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一、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發揮大學圖書館應有功能,維護圖書館內閱覽環境之寧靜與整潔,並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益,特訂定圖書館閱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校外人士均憑下列證件刷卡入館:
  1.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証、學生證入館。
  2. 兼任教師、助理、退休人員、教職員工眷屬、基隆市各級學校教師、空大師生及合作圖書館憑圖資處核發之證件入館。
  3. 校友憑校友服務組核發之校友借書卡入館。
  4. 校外人士(年滿十五歲)憑國民身份證、駕照、健保卡、護照或高中以上學生證於出口處換取來賓証入館。
三、 本校圖書館閱覽席位有限,同一時段校外人士進館有人數限制,超過一定人數須依序排隊,待有其他校外人士出館後再依序遞補。來賓離館時應繳回來賓證,並換回原證。來賓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圖書館流通服務臺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未於當日閉館前換回來賓證者視同遺失,亦須繳交手續費壹佰元,始得換回原證;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圖資處不負保管之責。
四、 讀者應妥善愛護本校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不得有污損、破壞、擅自攜出等情事,如有上述情形,一經圖資處發現,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並移送學校或警方處理。
五、 讀者應注意衣履整齊,並應保持肅靜,公共區域不得使用行動電話,不得從事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並不得擅自接用電源,如有違者,圖資處得請其離館,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六、 讀者應維護館內整潔,不得隨意丟棄紙屑雜物,嚴禁飲食吸煙,除白開水(含礦泉水)外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及動物入內,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停止其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
七、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停止其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
八、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館內座椅及預佔座位,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離開座位時須全部攜出,圖資處不負保管責任。
九、 書刊閱畢請留置推書車上,由圖資處派人重新上架。報紙閱畢,應放回原處,不得攜出館外。
十、 本規則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SMART小間借用規則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一、宗 旨: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支援本校教職員工生利用圖書館館藏進行小團體研究、課業討論或影片欣賞,特設立討論室及團體視聽室等SMART小間,並制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SMART小間借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借用與使用資格: 本規則所適用之借用人與使用人以本校教職員工生為限。
三、申請說明: (一)申請人數:
  1. 團體視聽室2間:每間限5-10人使用。
  2. 小討論室2間:每間限3-4人使用。
  3. 大討論室1間:限5-8人使用。
(二)申請程序
借用人親持教職員工服務證或學生證至圖書館二樓服務台填寫申請表,並暫押前述證件辦理借用。
四、借用說明: (一)借用時間:
  1. 開學期間:週一至週五8:30至21:00、週六及週日9:30至20:00。
  2. 寒暑假期間:另行公告。
  3. 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二)借用期限:一次以2小時為限,影片長度超過2小時者,得延長借用半小時。
五、歸還程序:
    使用完畢,借用人應將室內收拾整潔、關閉電源,並立即通知服務台工作人員會同清點室內各項設備,確認無誤後,即歸還借用人服務證或學生證。
六、空間設備 (一)團體視聽室:配有電動螢幕(遙控器於服務台借用)、DVD放映機、喇叭、10人沙發座及無線網路。
(二)小討論室:配有討論桌椅、電源、玻璃白板牆及無線網路。
(三)大討論室:配有討論桌椅、電源、玻璃白板牆、電動螢幕(遙控器於服務台借用) 及無線網路。
七、注意事項: (一)借用人應使用圖資處排定之討論及團體視聽室,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
(二)本場地僅限播放有「公開播映權」之圖書館館藏,若有違反著作權法情事,借用人應自負法律相關責任。
(三)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與寧靜,不得有飲食、喧嘩或其他不當行為,並不得於本場地內進行與規定用途無關之活動。違者,圖資處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停止其借用權一個月。
(四)經同意,不得將圖書館其他設備移入室內。
(五)因使用不當導致設施損毀,借用人需負損壞賠償責任。
(六)借用期間圖資處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之工作,借用人不得拒絕。
(七)圖資處如有必要時,得通知借用人收回借用空間。
(八)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規則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個人研究小間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一、宗 旨: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便利本校教師及學生學術研究,特於圖資處設立個人研究小間,並制定本辦法。
二、申請資格: 凡本校專任教師及博士班學生經指導教授核可者,均得依本辦法申請借用個人研究小間。
三、申請說明: (一)申請時間:
  1. 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至下午16:30。
  2. 例假日、國定及校定假日不受理。
(二)申請程序:
  1. 請親持服務證或學生證,填妥個人研究小間申請表且由指導教授簽章後,攜至圖資處辦理申請,借用之先後順序由圖資處排定分配。
四、借用說明: (一)使用時間:由圖書館開館服務時間起,至閉館前30分鐘。
借用期限:30天為限,不可續借。若欲再借用,請於借期期滿之最後一日重新提出申請。
(三)借用人數:限一人使用。
(四)借用規定:
  1. 個人研究小間之借用權:借用人不得轉讓他人,違者圖資處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一年。
  2. 借用人於借用期間不得再申請其他個人研究小間。
  3. 個人研究小間之鑰匙:
    1. 借用期限起三日內,若借用人未至圖資處辦理簽到並領取鑰匙者,則視同自動放棄,圖資處得取消其借用時段。
    2. 借用人不得複製鑰匙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圖資處得永久停止其借用權。
    3. 借用期間,借用人需負保管鑰匙之責;借用人如遺失鑰匙,須全額負擔換鎖費用。
  4. 館藏資料之使用:
    1. 凡圖書館館藏資料,請先辦理借書手續後,始得攜入個人研究小間。
    2. 未辦理借書手續之館藏資料,圖資處將予以警告,凡經二次警告者,圖資處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5. 借用期間,借用人須於每日借用時簽到,以便統計使用天數。每次借期之使用天數應達該次借期之二分之一以上,違者圖資處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五、歸還說明:
  1. 請於借期期滿之當日中午12點前,本人攜服務證或學生證至圖資處,由館員會同檢視、清點個人研究小間內之各項設備(包含網路線及檯燈等設備)、移出私人物品,以完成歸還程序。若有損毀,借用人除應負賠償責任外,圖資處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2. 超過借用期限未遷出者,圖資處得逕行將該個人研究小間內物件取出,且不負保管責任,並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六、其他注意事項:
  1. 借用人不得於個人研究小間內進行非研究性質之相關活動,違者圖資處得停止借用權三個月。
  2. 借用人敬請維護環境整潔,不得有飲食、吸煙、大聲喧嘩及其他不當行為,並不得任意破壞、安裝其他設備,違者圖資處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3. 借用人存放於個人研究小間之私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圖資處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4. 借用時應於每日圖書館閉館前30分鐘內關閉使用電源,以維護安全,違者得停止借用權三個月。
  5. 借用期間圖資處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之工作,借用人不得拒絕。
  6. 圖資處如有必要時,得通知借用人收回個人研究小間。
七、本辦法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K書中心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1年3月11日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實施
中華民國 98年6月23日圖書暨資訊處務會議修訂
第1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為維護K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自習環境品質,特訂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K書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因閱覽席位有限,本中心在本校期中、期末考及其前一週均暫停對校外服務。這段期間進入本中心,應攜帶本人學生證、教職員工(眷屬)識別證或校友卡(含校友借書證)備查。未備前述證件者,管理人員得請其立即離開本中心。
第3條讀者進入本中心應保持肅靜,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應轉換成震動或留言模式,以維環境安寧。
第4條本中心嚴禁吸煙,除白開水外,不得攜帶食物、飲料或寵物入內,並禁止臥睡,以維護閱覽環境品質。
第5條讀者應維護本中心整潔,不得隨意丟棄紙屑雜物。
第6條讀者一人一座位並不得預佔座位,否則即予清除佔位物品,不負任何保管或賠償責任。
第7條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離開本中心時須全部攜出,本中心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第8條本中心內設施,請勿竊取或破壞污損。否則一經發現,除須負賠償責任外,並移送相關單位處分。
第9條禁止私自接用任何電器用品,以維護公共用電安全。
第10條讀者應遵守本校各項規定,共同維護本中心閱覽環境品質,若有違規情事,管理人員得請其立即離館或停止各項使用權利,情節嚴重者,移請相關單位處理。
第11條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處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多媒體區視聽服務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3年9月23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提供讀者利用館藏視聽資料以進行教學、學術研究及正當休閒,特設立多媒體區(包含個人視聽座與團體視聽室),並制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多媒體區視聽服務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憑本人之服務證或學生證,於開放時間內使用館內之視聽資料及多媒體區設備。(視聽器材一律不外借)。
三、圖書館多媒體區資料,除VHS等為閉架式管理,須填寫調閱單外,均採開架式管理,使用者自行由架上取出資料後,憑學生證或服務證向圖書館借還書流通臺辦理借用手續,惟開放時間結束前30分鐘內不再提供借用。一次限借一件。用畢歸還後,始可另借他件。每人每次限用四小時,如無人等候,經服務人員同意,得延長使用。中途離開座位超過十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服務人員得分配其他讀者使用。
四、校內各單位、系、所應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教師得憑本校服務證向圖書館借還書流通臺辦理外借教學類影片手續,借期以七日為限,不得續借;教職員工得憑本校服務證辦理外借「劇情影片」,限借閱三片,借期七日,不得續借 。
五、視聽資料不得使用還書箱歸還,否則每件罰款新臺幣十元,如有逾期並累計罰款。上列資料(含資料盒)如有毀損,依本校借書規則規定辦理。
六、視聽資料不論圖書館內使用或借出館外使用,逾期未歸還者視同圖書逾期未還,課逾期罰款,借期七日者,每件逾期一日,罰款新臺幣五元。借期四小時者,每件逾一小時罰款新臺幣五元。前列資料逾期之罰款,採累計方式計算。
七、未授權公開播放之視聽資料,不得於公共場所及圖書館內播放,如有觸法情事,借用人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未經圖資處同意,不得將自備之視聽資料、器材或設備攜入使用。
八、嚴禁擅自移動各項視聽器材、設備;凡使用圖書館館藏資料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得拷貝、剪輯、重製及其他觸犯著作權法規定之事宜。如有觸法情事,借用人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九、視聽器材及設備須依圖資處指定之方法,妥為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情形,須賠償器材及設備,如無法購得時,應按市價二倍賠償。
十、若讀者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經圖資處服務人員警告仍不聽勸阻者,服務人員得勒令違規讀者立即離開並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規定辦理辦理。
十一、 視聽座位或團體視聽室,僅供讀者欣賞圖書館藏視聽資料,讀者不得佔用自習。團體視聽室之申請與使用,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SMART小間借用規則」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二館閱覽座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4年06月14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議臨時會議通過試行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資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保障讀者公平利用圖書館閱覽座位之權益,特訂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二館閱覽座位管理辦法」。
  2. 圖書二館4樓閱覽座位保留10%提供讀者閱覽圖書館期刊專用。
  3. 圖書二館4樓於期中、期末考期及其前一週實施座位管制,一人一號碼座,不可佔用他號或以個人物品佔位。
  4. 座位管制期間由圖資處派員定時巡館,若發現佔位情形,於座位張貼不在座位記錄單,當讀者回座時,應通知服務人員刪除記錄單,不可自行移除。
  5. 凡離座逾2小時者,圖資處有權移開座位上放置的個人物品,讓予他人使用,回座後請憑證件洽服務台領回圖資處移開之物品。
  6. 讀者無座位時,圖資處亦有權移開佔位上放置的個人物品,讓予他人使用。
  7. 本規則所定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8. 本規則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國立臺灣海洋大圖書資料採購原則

中華民國92年3月12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一、為提高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採購圖書資料效率,確保以有限經費發揮最大功能,特訂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資料採購原則」。
二、 本校所蒐藏之圖書資料以支援教學研究為主;然亦兼顧服務教職員生休閒閱讀與基隆市民之需要,斟酌滿足其期望。
三、 本校應加強推廣館際合作,協助師生、同仁迅速取得合作館資料,以補本校圖書館藏之不足。
四、 研究及教學圖書資料,採購流程如后:
  1. 會計年度開始,各系所儘速依所分配之經費額度,確實執行圖書採購;採編組負責蒐集主要出版社之圖書目錄提供各系所圖書暨資訊委員參考。
  2. 各系所推薦書單需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核可,採編組根據該書單,以各系所自分配之經費在最短時間之內購入圖書資料,編目上架。
  3. 各系所西文期刊及資料庫之增訂及刪訂,需由圖書暨資訊委員會核定。
  4. 採編組應定期提供資料,以便各系所圖書暨資訊委員檢討教學研究用圖書資料之館藏狀況。
五、 圖資處應自圖書費中,規劃一部分金額(10%),作為採購一般性圖書資料之用。一般性圖書資料乃指下列圖書資料:
  1. 臺灣地區新出版或本館尚未蒐藏之圖書資料。
  2. 借閱率高之圖書資料複本。
  3. 共通性、一般性之中西文參考書,如各種辭典、百科全書、年鑑等。
  4. 通識課程用書。
六、 一般性圖書資料授權採編組自行採購。
  1. 凡本校師生與同仁皆可推薦圖書資料,外文圖書資料因價格較貴,原則上由系所老師推介;爭議性資料提交圖資處相關會議討論。
  2. 讀者推介之圖書資料,採編組可視經費狀況決定立即購買或先行存放待購檔,待經費充裕時再考慮購買。
  3. 由於圖書資料多樣化,資料之品質與價值判斷分歧,採編組應平衡蒐藏各類圖書資料。
七、 圖書資料採購每種以一份為原則,情況特殊者亦可採購複本。其採購複本與否,依下列原則決行:
  1. 預約超過四人之學術圖書資料。
  2. 教師指定參考用書。
  3. 利用研究計畫經費採購之複本,由計畫主持人自行決定。
八、 本原則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還書箱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92年2月18日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館務會議修訂
  1. 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讀者還書,除由本館流通櫃台直接還書外,特設立還書箱,由讀者自行投遞還書,圖書之歸還除依本館相關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2. 錄影帶、錄音帶、磁碟片、光碟片等視聽資料,不可投入還書箱內,否則每件罰款新台幣十元,如有逾期並累計罰款。上列資料(含資料盒)如有毀損,依本館借書規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3. 參考書、指定參考書、期刊單刊本及期刊合訂本等借期一日以內者,不可投入以免逾期罰款。
  4. 還書日期計算標準:本館處理還書箱以下一個非例假日為還書日;如遇周五、周六、周日,以下周一為還書日。實際歸還圖書冊數,以本館點收為準。還書人需自行查詢個人借閱狀況,如有疑問請於三日內通知本館。
  5. 使用還書箱歸還逾期圖書者,本館除依規定課以逾期罰款,並暫停其借書權利。
  6. 讀者使用還書箱還書,於本館未點收前,可借用圖書冊數仍以本館自動化系統記錄為準。
  7. 本要點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圖書一館置物櫃借用須知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圖書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圖書暨資訊處務會議修訂
一、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服務使用圖書館讀者,特設置物櫃,供當日免費暫置隨身物品。
二、本置物櫃僅提供寄放服務,使用請注意下列事項,如有疑問,請洽圖書館入口服務台:
  1. 本置物櫃不得置放危險物、寵物、食物、易腐敗物、違禁等物品。貴重財物及現金請隨身攜帶,其餘物品置放後務必確認鎖好。存放物如有遺失,圖資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 使用者應配合圖書館開放時間,於置放當日閉館前20分鐘取出櫃內物品,若有不遵守本項規定者,管理人員逕於圖書館閉館前之例行檢查時取出,違規者不得異議。若欲領取逾期存物,請憑附照證件洽圖書館入口服務台,逾期存物招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8:10-16:30,例假日、國定假日不受理。
三、 撥碼鎖置物櫃使用說明
  1. 選擇一個無人使用的置物櫃,黑鈕開關上白色箭頭朝上,表示未上鎖。
  2. 在↑位置上選撥四個數字密碼。
  3. 將黑鈕開關轉至← 標示位置。
  4. 牢記置物櫃編號及密碼後,撥亂您剛剛設定的數字密碼。
  5. 若遺忘密碼,請出示附照證件洽圖書館入口服務台登記處理。

 

圖書館二館期刊室存物箱借用須知

中華民國90年11月19日
  1. 借用期限為自借用日起至本學期結束日(每學期結束日以本校行事曆為準)止。到期日如遇週日或國定假日,以下一個上班工作日為到期日。
  2. 未辦理借閱手續之書刊,請勿存放於存物箱內,以免影響其他師生閱覽之權益。本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檢查存物箱內之物品和書刊。
  3. 存物箱之鑰匙請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每支應賠償貳佰元。
  4. 存物箱之鑰匙,不得自行複製。如被發現自行複製,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
  5. 貴重物品請勿存放於存物箱內。存物箱內存放之物品,請借用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接受贈書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83年11月25日八十三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1.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接受暨處理捐贈之圖書資料茲訂定本要點。
  2. 受贈書刊範圍包括圖書、期刊、光碟、地圖及其他資料等適合本館長期保存者,圖資處對捐贈之圖書資料得全權處理。
  3. 捐贈者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籌募辦法」第五條方式致謝。
  4. 本要點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資處圖書資料遺失毀損賠償標準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海圖資字第1000009191號令發布

一、 為維護館藏資料之完整及讀者之權益,特依據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二、 本標準所指「圖書資料」,係指圖書館所蒐藏之所有圖書及非書資料。讀者如有遺失或圈點、批註、污漬、折角、撕破等損害情形,悉依本標準辦理賠償事宜。
三、 遺失或毀損以圖書資料抵賠為原則,無法購得時,依本標準規定以現金賠償。
四、 讀者發生遺失或污損圖書時,請立即至圖資處閱覽組辦理掛失,填寫賠償程序單,以圖書賠償者,國內出版資料應於掛失二週內;國外出版資料應於掛失後三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圖書逾期後辦理掛失者或未於期限內完成賠償手續者,依借書規則第七條辦理,加計逾期罰鍰。
五、 賠償原則:
  (一)資料抵賠:
  1. 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2. 圖書〔含叢書或套書〕或期刊應以原版新書抵賠;
  3. 抵賠之資料須合於著作權法之規定,且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折角、撕破等情形。
  4. 經館方同意後,圖書得以新版或原版舊書抵賠。
  5. 視聽資料應以合法公播版資料抵賠,
  6. 學位論文應於符合著作權法之前提下賠償重製本;
  7. 附件資料以原版抵賠,若為新版,則隨主體資料一併抵賠。
  8. 合訂本期刊須另付裝訂費。
  (二)現金賠償(有價格可循者):
  1. 中文資料以定價(基價則乘50倍為該資料價格)兩倍賠償。
  2. 大陸、日本及國外出版書刊以實價兩倍計價(不得低於當時購入新臺幣金額)。
  (三) 現金賠償(無價格可循者):
  1. 圖書部份:以頁數計價,臺灣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三元計,大陸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國外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
  2. 視聽資料部份: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錄影資料及電腦光碟國內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國外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其他類型之視聽資料,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3. 論文以新臺幣一千元賠償。
  (四) 叢書或套書或全套視聽資料若遺失或損毀其中之一冊(件)以上,應購買原書抵賠,若該資料無法零購時,則以叢書或全套書或全套視聽資料計價賠償;賠償義務人賠償後,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該全套書、全套視聽資料之殘存本之權利。
  (五) 特殊版本〔含珍善本〕及藝術畫冊等圖書之賠償,依專家鑑價後專案辦理賠償。
六、 本標準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愛樂廳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2年4月10日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4 日海圖資字第1000006612 號令發布
一、 為發展本校藝術文化活動,提供校內小型表演藝術活動場所,藝文中心特於圖書館二樓設置愛樂廳(以下簡稱本廳),並訂定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以俾有效進行場地管理,確保場所功能。
二、 本廳限供校內單位使用,主要活動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1. 校內單位、社團舉辦之藝文演出、講座。
  2. 圖書暨資訊處主辦之學術與推廣活動。
  3. 本校主辦並經學校核准之校際學術研討會。
三、 場地申請手續:
  1.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一週前填妥「愛樂廳借用申請表格」,向藝文中心提出申請。
  2. 經審核通過後,通知申請人繳交身分證件,辦理場地借用手續。待活動辦理完畢後,經藝文中心管理人員檢視確認場所復原無損後,發回身分證件。
  3. 如需借用本廳樂器及視聽器材,應於申請表格內詳載,經核定後始得提供使用。
四、 活動中不得擅自裝設佈置場地線路,本廳各項器材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五、 凡自行攜入場內之服裝、道具、及有價物品等,本廳不負保管之責。
六、 活動完畢後使用單位應負責立即復原場地,以免影響下一場活動之進行。
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外,一年內不接受該單位之場地申請:
  1. 違背政府政策、法令、善良風俗及有悖社會教育要旨者。
  2. 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借者。
  3. 活動具有危險性、足以污損場地及設備、或影響圖書館安寧者。
八、 本廳嚴禁服裝儀容不整者或攜帶危險物品、寵物進入,廳內嚴禁吸菸、進食、亂丟垃圾之行為。使用單位應予配合嚴格管理,以維護廳內安全。
九、 有關活動場地佈置、接待、安全措施等細節事項,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知會藝文中心。
十、 本廳各項活動之申請核定,由藝文中心依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藝文中心諮詢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對基隆市各級學校教師開放借書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 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一、 宗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支援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借方)教師研究和進修,在不影響本校師生權益和圖資處業務前提下,特定本辦法。
二、 申請程序:
  1. 請借方備文向圖資處申請核發借書證,除與本校簽訂教育夥伴關係備忘錄之基隆市高中職學校,合作期間一校發十張外,餘一校限發五張。
  2. 借書證使用期限一年;期滿如欲繼續使用,請提前於每年六月底前再提出申請。
三、 借書證管理方式:
  1. 圖資處提供之借書證,請置於借方圖書館(室),統一管理,並備供借方教師持憑前來本校圖書館借還書。
  2. 借方圖書館(室)須指定專人管理借書證,並告知圖資處該管理人員之E-mail帳號,借書逾期等訊息以便傳送借方。
四、 借閱規則:
  1. 借書冊數:每張借書證可借書5冊。
  2. 借期:二十一天;與本校簽訂教育夥伴關係備忘錄之基隆市高中職學校借期卅天。
  3. 不外借資料:
    1. 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 限本校圖書館內閱覽資料(含參考工具書、教師指定閱讀圖書及特藏資料等)
  4. 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5. 借方讀者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 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 依本校規定辦理。
  6. 所借圖書,如遇圖資處集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7. 圖書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
  8. 其餘規定悉依本校借書規則辦理。
五、 若有違規情事,圖資處借方之借閱權。
六、 逾期催書與遺失賠償由借方負責處理;如發生讀者抗拒不負責時,由借方負全責。
七、 借書證如有遺失,借方應即告知圖資處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並將該證所借圖書儘速歸還;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圖資處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方負責。
八、 借方教職員工離職時,借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所借之圖書。
九、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教職員工眷屬閱覽證申請及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 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一、 宗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資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方便本校員工眷屬閱覽及進修,在不影響本校師生使用圖書館之權益下,特訂定本辦法。
二、 年滿十二歲(含)以上之教職員工(不含兼任老師、研究計劃進用人員)子女、父母、配偶及其父母。
三、 申請辦法:
  1. 請攜帶申請人服務證正本及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使用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親至圖資處閱覽組申請辦理;使用人為配偶父母者需另備配偶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2. 初次申辦免費,遺失申請補發每張酌收工本費100元。
四、 使用辦法:
  1. 可憑證進入圖書館參閱資料,但不得借出書刊資料。如要借出圖書或視聽資料,須連同申請人之服務證,始可辦理,所借書刊計入申請人借書記錄。
  2. 使用本校圖書館圖書資料及設備,需遵守本校各項規定,若有違規情事,依本校各相關規則處理。
  3. 遺失須申報,以維護個人權益。
  4. 申請人離職或退休時,需繳回本證;遺失須填具聲明書,本證自動失效。
五、 閱覽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覺沒收停用,不得再申請;遺失如未申報,視同轉借他人使用。
六、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集思廣益,共謀圖書暨資訊業務之推動與發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規定設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當然委員: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務長、總務處、國際事務處處長、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處長、圖資處副處長。
二、推選委員:由各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包含體育教師)推選教師代表各二名、學生會推選學生代表一名。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圖資處處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圖書與期刊經費之分配與運用。
二、圖資處各項辦法、準則、需知、要點等之審議。
三、圖資處各項服務及未來發展方向之諮詢。
四、其他有關圖書暨資訊業務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於召集會議時,得邀請各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陳述意見。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1. 海洋大學圖資委員名單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資源違規使用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九十七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為規範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含兼任教師及約聘僱人員)合理使用電子資源(含資料庫、電子書及電子期刊等),特制定本要點。
二、 「違規使用」之認定依各電子資源廠商使用合約規定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資源使用說明」為準。一經電子資源廠商主動告知或本校自行發現校園網域內(包括代理伺服器)違規使用事件發生時,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進行違規IP 位址及違規者資料調查,以確認其身份。
  2. 了解違規者行為動機、目的及下載資料的利用情形。
  3. 要求違規者接受電子資源合理使用再教育,並請其撰寫道歉函,以示其確知行為已違反規定,並且保證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
四、 道歉函依下列項目撰寫:
  1. 撰寫人之認定
    1. 可查得違規使用之個人時:該違規之個人撰寫。
    2. 無法查得違規使用之個人時:敦請該系所主任或單位一級主管以協助加強教育並督導電子資源合理使用為由撰寫。
  2. 必備要項
    1. 可查得違規使用之個人時:姓名、學號、所屬學院系所、聯絡方式(含研究室分機、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事件過程詳述(含日期、開始/結束時間、地點、目的、下載資料庫名稱、數量、違規下載方法及下載資料後續處理等),並應聲明及保證日後不再發生。
    2. 無法查得違規使用之個人時:單位名稱、單位主管職稱、姓名、聯絡方式及無法查得違規者原因,並應聲明及保證日後將協助加強教育、督導該系所或單位按規定使用電子資源。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館藏查詢系統使用手冊

一、簡介
    館藏查詢系統於民國89年正式啟用。其主要功能為:查詢本館館藏(資料類型包含圖書、期刊、視聽資料等)、個人借閱狀況、線上預約與續借、教師指定參考資料、新書通告等。
二、個人借閱狀況、線上預約及續借
必需同時輸入下列二個項目:
讀者證號:學生為學號,教職員為職員證號,校友為校友證條碼號
密 碼:預設值為身份證字號,以後可自行修改。
由於內碼轉換問題,如果無正確顯示您的名字,請將您的<姓名><讀者證號><身分證號> E-Mail給我們重新設定,信箱: yuyu  或 jenny均可。
 

三、通知單寄發

均以E-mail寄發至個人<您的ID@mail.ntou.edu.tw>信箱,不另行用紙本通知。通知單共包括了八種類型:
  1. 圖書預約可借通知單:您所預約的書回館可借時發出
  2. 預約圖書取消通知單:超過預約圖書六天保留期限後發出
  3. 圖書逾期第一次通知單:逾期第1天發出
  4. 圖書逾期第二次通知單:逾期第3天發出
  5. 圖書逾期第三次通知單:逾期第10天發出
  6. 圖書逾期第四次通知單:逾期第17天發出
  7. 圖書逾期第五次通知單:逾期第60天發出
  8. 圖書逾期最後一次通知單:逾期第100天發出。依規定「圖書逾期最後一次通知單」上所列逾期圖書將全部視同遺失,除應接受逾期罰款外,通知單上所列圖書資料須以各書訂價兩倍賠償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電腦教室管理辦法

民國87年3月圖書暨資訊處訂定
民國95年6月計算機指導委員會會議修訂
民國97年12月19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第一條  宗旨: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電腦教室設置目的在於提供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電腦上機及教學環境。為使電腦教室能有效運用並妥善維護,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開放對象:

  1. 本校教職員工生。
  2. 奉准開授電腦相關課程及活動之本校各系所單位、學生社團、及校外單位。

第三條 開放時間:

  1.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時20分至晚上10時50分。按照上課時間,分成15節次。
  2. 星期六為定期維護時間。
  3. 國定假日及星期日不開放。
  4. 寒暑假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20分至下午4時50分。
  5. 每學期實習排課時間詳見電腦教室公佈欄。
  6. 除排定實習及定期維護外,其餘時間列為自由使用時間。
  7. 因其他事故預知停機時,本處將先行公告。

第四條 借用辦法:

  1. 僅於開放時間提供借用。
  2. 校內每學期由教務處課務組正式排定之電腦課程列為優先借用。
  3. 本校單位對校內教職員工生舉辦活動之臨時借用免收費,兩天前上網提出申請由本圖資處管理人員審核即可。
  4. 本校單位舉辦活動有收費者,須於活動兩週前填寫申請表格,由圖資處核可,依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場地外借收費標準表」至出納組繳費,並檢附收據影印本始能生效。
  5. 校外單位必須三週前檢附有關資料向總務處提出申請,依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場地外借管理辦法與收費標準表」辦理與繳費,並檢附收據影印本始能生效。
  6. 申請借用者,如逕自轉借他人,或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違背政府法令或學校規定者,本處有權立即停止借用,情節嚴重者並報請校方處理,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
  7. 使用教室時,應遵守電腦教室使用規定。
  8.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處管理人員之說明處理之。

第五條 教學軟體安裝辦法:

  1. 需有合法正版軟體且版權數量足夠,始可安裝於本處電腦教室。
  2. 臨時借用電腦教室僅能使用現有已安裝之電腦軟體,不得安裝新軟體,如需安裝請於一週前提出申請,取得圖資處之同意。
  3. 每學期排於電腦教室之課程,如有安裝新軟體需求,請於教務處課務組教室排定前先洽請本處管理人員處理。
  4. 電腦教室開學上課期間不再安裝新軟體,僅於寒暑假期間統一安裝準備上課所需之教學軟體。

第六條  使用規定:

  1. 學生一律憑學生證進入圖資處電腦教室使用設備。
  2. 排定實習課時間,逾時廿分鐘未到達上課者,視為放棄使用權利。
  3. 不得以本處設備抄錄或列印未取得使用許可之著作物,否則其法定責任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4. 使用電腦教室應注意事項:

(一)禁止玩電腦遊戲、禁止瀏覽色情網站、禁止侵犯智慧財產權。
(二)不得攜帶具危險性,污染性、或高度聲響之物品。
(三)任何設備機件,皆不得分解、調整、移動、或破壞,若有損毀或遺失,需照價賠償。
(四) 不得吸煙、飲食、喧嘩、或影響他人實習。
(五) 不得使用經標示為上課老師專用之電腦及周邊設備。
(六)  違規之使用者,若情節重大或其行為足以侵害他人使用電腦之權利時,即刻停止其使用電腦之權利,並送學校議處。
(七)使用期間,須保持桌椅、地板、及週邊環境之整齊。

第七條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展示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海圖資字第1000014137號令發布

 

一、 為促進本校藝術文化活動,提升人文素養,有效管理圖書館一樓展示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本校各單位、社團、及教職員工生。
三、申請說明
申請單位(人)應於活動開始日一個月前備妥申請表、具結書及活動企劃書(含現場配置圖)等,向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提出申請,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
四、使用規則
(一)本空間禁止攜帶飲料或食物入內,並應保持安靜。
(二)使用以藝文類展示為主,並應符合文化、藝術、人文、與教育宗旨,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有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凡不符合此適用範圍之申請案件,圖資處得不出借空間。
(三) 展示活動(含佈/撤場)需配合圖書館之開放時間,實際情況依公告時間為準。
(四) 申請單位(人)佈置場地以兩天為限,並請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撤展則於展覽結束後即可開始,至遲次日下午五時前須將作品運離,同時負責清潔及回復場地原狀。
(五) 申請單位(人)佈置場地時,應維護公共安全。若有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圖資處得隨時要求申請單位(人)撤離或停止借用。如因展示或佈置導致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單位(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六) 申請單位(人)如逕自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反本使用管理要點,圖資處得立即停止借用。
(七) 申請單位(人)所有展示及佈置品,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並建議申請單位(人)基於安全考量自行加裝保護設施並投保。圖資處僅提供場地借用,不負保管責任。
(八) 若無法如期展出時,須於一周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圖資處,並確認圖資處收件處理。
五、 審核
申請案由圖資處藝文中心負責實質審核。未經核准之展示內容(含多媒體)不得展示。 申請單位(人)應注意並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申請單位(人)如知悉申請展示之資料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時,應即告知圖資處終止展示。申請單位(人)如因此涉有法律糾紛時,應自行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圖資處不負連帶責任。
圖資處僅出借場地供展覽使用,並不代表同意或支持任何展覽內容。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計算機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5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範依據教育部核定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
第二條為充分發揮本校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促進教育及學習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第三條凡使用本校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者,均應遵守本規範。
第四條本校各連線單位需設立網路管理人員,協助處理該單位網路管理相關業務。
第五條 圖書暨資訊處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1. 協助網路使用人建立自律機制。
  2. 對網路流量應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3.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其網路使用之權利。
  4. 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時,並應依相關規定處置。
  5. 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第六條網路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有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 違法下載或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 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 其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七條
    網路使用人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行為:
    1. 蓄意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2. 擅自載取網路傳輸訊息。
    3.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4. 盜用或冒名使用他人身份申請登入識別帳號或網際網路位址。
    5.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6.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8.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第八條網路管理人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人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 依據合理之懷疑,認為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或為取得證據以調查不當之行為。
  3.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 其他依法之作為。
第九條網路使用者或網路管理人違反本規範,除應受校規處分外,圖書暨資訊處應為下列之處置:
  1. 立即停止其使用網路資源。
  2. 若涉及侵權行為者,應依民法、刑法、或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追訴其責任。
第十條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應先知會秘書室。各單位於接獲秘書室通知後,應依「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等相關法令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之意見。
第十三條本規範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郵件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88年4月19日計算機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8年5月5日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計算機指導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月9日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發布實施
第一條 目的:
為管理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電子郵件帳號,確保電子郵件(E-Mail)之正確使用,以保障個人權益,避免因他人之不當行為而受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單位: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郵件之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服務對象: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第四條 使用期限與申請辦法:
一、教職員工使用期限自到職日起至離職日止,新進同仁由人事室統一造冊向圖資處申請專屬帳號,離職同仁須於離職前向圖資處註銷帳號。退休之同仁,其帳號可終身使用。退休之同仁可終身使用其電子郵件帳號。
二、新生帳號依教務處公告之學生名單,由圖資處統一建立。如中途因故離校,依教務處公告之名單註銷。
三、畢業之學生可終身使用其電子郵件帳號。
四、兼任教師使用期限自每學期初至期末止,學期初由人事室統一造冊向圖資處申請,下學期初如未繼續服務則由圖資處自動註銷。。
第五條 使用者之權利與責任:
一、為維持全校電子郵件之正常運作,各帳號使用者有配合圖資處提出之電子郵件相關規定之義務。
二、各帳號使用者應親自開啟電子郵件,並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如因帳號借予他人或不當使用而導致個人權益受損時,由帳號使用者負完全責任。
三、帳號使用者應定期清理其過期郵件,若其郵件超過系統規定的信箱容量,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得通知該使用者進行清理,以確保整個電子郵件之正常運作與順暢。
四、如因他人之濫用,導致個人權益受損之被害人,有權將相關資料送交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處理之。
五、郵件內容應以善意使用為原則,商業性之公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為其傳播媒介。
六、使用者應妥為保護其個人帳號及密碼,帳號遭他人盜用時,應儘速通知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停止該帳號,並更換新密碼。
第六條 懲誡:
一、使用電子郵件如有下列不當之行為,學生部份送請學務處議處,教師部份送請教評會處理,職員及工友部份送請相關會議處理。
(一)於公開性文件中使用煽動或毀謗性文字者。
(二)盜用他人帳號者。
(三)未善盡保護個人帳號及密碼之責,遭他人盜用者。
(四)其他不當使用之行為,導致他人權益受損者。
二、上述情節如經查證屬實,停止其電子郵件帳號之使用權7天,關閉帳號期間之一切損失或紛爭,由其自行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伺服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伺服器之資訊安全及網路服務品質,並依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各網路伺服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郵件之管理單位。
第三條 實施要點:
一、 各單位所架設之伺服器,其運作需符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二、 各單位伺服器之網路位址(IP)與網域名稱(Domain Name)需經申請註冊登記方可使用。(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三、 各單位所架設的伺服器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且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資訊安全作業檢查(檢查表格如附件二),並將檢查表送至校園網路組備查。
四、 管理者應注意網頁內容之合法性,不得有猥褻性、攻擊性、及商業性之資料,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 單位內提供檔案傳輸伺服器(FTP),應注意其分享檔案之合法性,若由廠商或版權擁有者所提供之合法分享軟體,應註明提供之廠商或版權擁有者之名稱及相關授權資料。
六、 個人使用者非經相關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建置伺服器,以避免不當資訊安全事件發生。
七、 各單位之伺服器如因管理不當或遭駭客入侵、發送廣告信、違反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校園網路組將依情節輕重,於必要時停止該單位或該伺服器之網路連線權利直到改善為止,如情節重大得依校規及相關獎懲辦法處置。
第四條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宿舍網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5年12月10日計算機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總則
  1. 學生宿舍網路(以下簡稱宿網)為校園網路之一部份,其目的為支援學習與學術研究用途。
  2. 宿網由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校園網路組負責管理及維護,學生事務處住宿輔導組提供協助支援與維運所需經費。
  3. 為使宿網正常運作,由圖資處校園網路組公開甄選組成「宿網技術小組(以下簡稱宿網小組)」協助維護宿網。

第二條維護辦法
  1. 當宿網發生問題時,宿網小組應先行檢修並排除問題,但因住宿生個人之電腦軟體安裝或相關設定所造成之連線問題,不屬宿網小組維護範圍。若宿網問題無法及時解決,則應回報圖資處校園網路組,以進行必要之處置。
  2. 由宿網小組協助圖資處校園網路組進行宿網線路搶修與使用調查。
第三條宿網小組
  1. 宿網小組成員由圖資處校園網路組於每學年結束前公開甄選之。通過者需接受專業訓練,合格者始得成為宿網小組成員。如遇缺額,得由圖資處校園網路組另擇適當人選擔任之。
  2. 宿網小組成員,任期為一年,選任後保留次學年住宿權。
  3. 各宿舍之宿網小組成員名額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
  4. 圖資處校園網路組由宿網小組成員中指派一人擔任總召集人,另指派一至二人擔任副總召集人。
  5. 宿網小組成員於任內表現優異者,得於下學年逕予續任,惟其人數不得超過原宿網小組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不足額部分由圖資處校園網路組另行公開甄選之。宿網小組成員怠忽職守者,圖資處校園網路組亦得予以免職,其次學期床位保留亦隨之取消。
  6. 表現優異但無續任者,得由學生事務處住宿輔導組或校園網路組校園網路組報請獎勵,保留次一學年原宿舍床位。
第四條罰則
宿網使用者應遵守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其它相關規定,如有違反,得停止其使用權,並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懲處,如另涉及法律責任,違規者需自負全責。
第五條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園網路流量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行政會議
第一條為配合教育部管制學術網路流量之政策及發揮本校網路頻寬之最大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建置「校園網路管理系統」,以公佈IP網路流量之統計排名。 
第三條宿舍網路IP單日流量上限及違規後之流量限制,由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另定之。
第四條各行政及學術單位網路IP單日流量上限及違規後之流量限制,由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另定之。
第五條

流量異常事件處理流程如下:
一、 限制違規主機的網路連線,並公佈於「校園網路不當使用公告系統」網頁。
二、 以電子郵件通知違規主機隸屬單位之網管人員,以協助處理。
三、 依使用者回覆網管處理情況,確定問題解決後,方解除對違規主機之網路限制。
四、 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委請相關單位主管進行必要之處置。

第六條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且經單位主管核可者,可向本處提出大量網路傳輸或P2P應用之申請 (詳如申請表)。

第七條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9 年6 月8 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7 月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使本校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充分發揮資訊安全管理功能,特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體系資通安全管理規範」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委員會置資訊安全長一人,由校長指派之副校長擔任之,綜理本校資訊安全事宜,並擔任本委員會召集人;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圖資處處長及業務與資安相關之組長。另置總幹事一名,由圖資處指派一名組 長擔任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針對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資訊安全政策及資訊安全管控機制。

二、督導資訊安全政策之實施。

三、稽核校內資訊安全。

四、檢討資訊安全通報事件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規劃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六、策劃其他資訊安全相關事項。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電腦網路使用費收費辦法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台(八七)電字第八七O一九五O三號書函訂定之。國立台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優質穩定網路使用環境,並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特訂定本收費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腦網路使用費,包括在校園內各單位因課業及研究需要上電腦網路費用。
第四條本校學生每學期繳交電腦網路使用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第五條

退費方式: 比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表」辦理。

第六條

本收費辦法所收費用以用於支援本校電腦網路相關費用為原則。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機構典藏徵集辦法

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6 日99 學年度第2 學期第4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宗旨
為完整徵集本校各單位出版品及教職員生之學術性著作,以充實本校機構典藏,並以數位方式永久保存使用,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徵集對象
一、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及學生、退休人員。
二、本校各教學研究及行政單位。
第三條徵集範圍
一、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及學生、退休人員在校期間之學術著作:
  (一) 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二) 專書(無版權問題之著作)。
  (三) 期刊論文。
  (四) 專利及技術報告。
  (五) 調查資料及未發表的專題報告。
  (六) 碩博士論文。
  (七) 其他形式之個人學術著作,如課程教材等。
二、本校各單位文獻資料:
  (一) 各單位出版之學報及期刊。
  (二) 各單位舉辦之學術性活動資料 (含研討會及演講資料) 。
  (三) 其他文獻資料。
三、徵集資料以電子檔案形式為優先,若內容涉及個人隱私及著作權者,當事人需自負法律責任。
第四條徵集方式
一、 徵集之各項資料皆以無償、非專屬性授權為原則。
二、 由各單位統一收集所屬單位及個人著作(含授權書),上傳系統。
三、 由著作者自行上傳系統。
第五條

機構典藏作業要點由圖資處另定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