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書規則
- 閱覽規則
空 間- SMART小間借用規則
- 個人研究小間借用辦法
- K書中心管理辦法
- 多媒體區視聽服務暨管理辦法
- 圖書一館置物櫃借用須知
- 圖書二館閱覽座位管理暫行辦法
- 圖書館二館期刊室存物箱借用須知
- 愛樂廳使用管理要點
- 電腦教室管理辦法
- 圖書暨資訊處展示空間使用管理要點
借書證- 圖書館對基隆市各級學校教師開放借書服務辦法
- 教職員工眷屬閱覽證申請及使用辦法
- 合作館圖書互借服務說明
圖書- 還書箱使用要點
- 圖書資料採購原則
- 圖書館接受贈書處理要點
- 圖書資料遺失毀損賠償標準
- 館藏查詢系統使用手冊
委員會 機構典藏- 海洋大學資訊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 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設置辦法
- 藝文中心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機構典藏徵集辦法
網路- 電子資源違規使用處理要點
- 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電子郵件使用辦法
- 伺服器管理辦法
- 學生宿舍網路管理辦法
- 學生電腦網路使用費收費辦法
中華民國70年6月3日70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5年10月30日85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86年4月24日 85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87年12月17日 87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0年2月20日 89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93年9月23日 93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95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98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海圖資字第1000009190號令發布
| 一、 | 圖書資料採開架式陳列。凡借書應憑證親自辦理,其規定如下: | |
| (一) | 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借書。 | |
| (二) | 本校兼任教師、計畫助理、退休人員、空大師生及合作圖書館憑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核發之借書證借書。 | |
| (三) | 學生憑學生證借書。 | |
| (四) | 校友憑本校核發之校友借書證借書。 | |
| (五) | 借書證件限本人使用,禁止轉借或交換,違反規定者,圖資處得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 |
| (六) | 借書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通知圖資處,持借書證者向圖資處申請補發。其在掛失前因證件遺失致使圖資處蒙受圖書損失時,原持證者應負賠償責任。 | |
| 二、 | 教職員工離職時,即停止其借書權。兼任教師及計畫助理應繳還借書證。 | |
| 三、 | 一般圖書借閱數量及期限如下: | |
| (一) | 教職員工及博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40冊,借期60天。 | |
| (二) | 碩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20冊,借期30天。 | |
| (三) | 大學部學生及退休人員借書總數不得超過15冊,借期30天。 | |
| (四) | 校友借書總數不得超過15冊,借期30天,每次續借14天。 | |
| (五) | 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 |
| (六) | 借書時,該書已有其他讀者預約者,借期一律縮短為14天。 | |
| 四、 | 預約圖書:欲借圖書如已借出,可利用館藏查詢辦理線上預約。一般圖書,每人可預約冊數:教職員工及博士班研究生20冊、碩士班學生10冊、大學部學生、退休人員及校友8冊。預約書到館後,本館將以學校之電子郵件通知讀者,系統亦自動顯示訊息於讀者個人借閱紀錄。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或逕行將圖書歸架。 | |
| 五、 | 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讀者得自行於到期日前5日內(含到期當日)線上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續借以2次為限。以下情況不能辦理續借: | |
| (一) | 欲續借圖書為指定參考書、期刊合訂本、視聽資料,或借期為1天之其他資料。 | |
| (二) | 有借書逾期未還或有罰款尚未繳清。 | |
| (三) | 休學、違規或因故個人資料暫時被凍結者。 | |
| 六、 | 參考書、教師指定用書和期刊均限館內閱覽,不予外借。但如有特殊外借需求,於次日閉館以前歸還者,不在此限。惟當月份一般性期刊,一律不得外借。特藏資料得填調閱單於館內閱覽,並依規定當日歸還。 | |
| 七、 | 凡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不得再借其他書刊。書刊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前列書刊逾期之罰款,採累計方式計算,逾期罰金最高上限新臺幣三千元整。罰款未繳清及書刊逾期未還者,不予辦理離校、離職手續,由圖資處造冊送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 |
| 八、 |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前,必頇歸還所借書刊並繳清罰款。 | |
| 九、 | 借出書刊如有遺失或污損等情形,頇依「圖書資料遺失毀損賠償標準」處理。 | |
| 十、 | 借出書刊遇殺蟲、裝訂、編目、清查等業務需要時,得隨時催還。 | |
| 十一、 | 本規則經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 一、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發揮大學圖書館應有功能,維護圖書館內閱覽環境之寧靜與整潔,並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益,特訂定圖書館閱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 二、 |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校外人士均憑下列證件刷卡入館:
|
| 三、 | 本校圖書館閱覽席位有限,同一時段校外人士進館有人數限制,超過一定人數須依序排隊,待有其他校外人士出館後再依序遞補。來賓離館時應繳回來賓證,並換回原證。來賓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圖書館流通服務臺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未於當日閉館前換回來賓證者視同遺失,亦須繳交手續費壹佰元,始得換回原證;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圖資處不負保管之責。 |
| 四、 | 讀者應妥善愛護本校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不得有污損、破壞、擅自攜出等情事,如有上述情形,一經圖資處發現,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並移送學校或警方處理。 |
| 五、 | 讀者應注意衣履整齊,並應保持肅靜,公共區域不得使用行動電話,不得從事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並不得擅自接用電源,如有違者,圖資處得請其離館,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
| 六、 | 讀者應維護館內整潔,不得隨意丟棄紙屑雜物,嚴禁飲食吸煙,除白開水(含礦泉水)外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及動物入內,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停止其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 |
| 七、 |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停止其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 |
| 八、 |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館內座椅及預佔座位,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離開座位時須全部攜出,圖資處不負保管責任。 |
| 九、 | 書刊閱畢請留置推書車上,由圖資處派人重新上架。報紙閱畢,應放回原處,不得攜出館外。 |
| 十、 | 本規則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 一、宗 旨: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支援本校教職員工生利用圖書館館藏進行小團體研究、課業討論或影片欣賞,特設立討論室及團體視聽室等SMART小間,並制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SMART小間借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 二、借用與使用資格: | 本規則所適用之借用人與使用人以本校教職員工生為限。 |
| 三、申請說明: | (一)申請人數:
借用人親持教職員工服務證或學生證至圖書館二樓服務台填寫申請表,並暫押前述證件辦理借用。 |
| 四、借用說明: | (一)借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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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歸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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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空間設備 |
(一)團體視聽室:配有電動螢幕(遙控器於服務台借用)、DVD放映機、喇叭、10人沙發座及無線網路。 (二)小討論室:配有討論桌椅、電源、玻璃白板牆及無線網路。 (三)大討論室:配有討論桌椅、電源、玻璃白板牆、電動螢幕(遙控器於服務台借用) 及無線網路。 |
| 七、注意事項: | (一)借用人應使用圖資處排定之討論及團體視聽室,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使用。 (二)本場地僅限播放有「公開播映權」之圖書館館藏,若有違反著作權法情事,借用人應自負法律相關責任。 (三)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與寧靜,不得有飲食、喧嘩或其他不當行為,並不得於本場地內進行與規定用途無關之活動。違者,圖資處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停止其借用權一個月。 (四)經同意,不得將圖書館其他設備移入室內。 (五)因使用不當導致設施損毀,借用人需負損壞賠償責任。 (六)借用期間圖資處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之工作,借用人不得拒絕。 (七)圖資處如有必要時,得通知借用人收回借用空間。 (八)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八、本規則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 |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 一、宗 旨: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便利本校教師及學生學術研究,特於圖資處設立個人研究小間,並制定本辦法。 |
| 二、申請資格: | 凡本校專任教師及博士班學生經指導教授核可者,均得依本辦法申請借用個人研究小間。 |
| 三、申請說明: | (一)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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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借用說明: | (一)使用時間:由圖書館開館服務時間起,至閉館前30分鐘。 借用期限:30天為限,不可續借。若欲再借用,請於借期期滿之最後一日重新提出申請。 (三)借用人數:限一人使用。 (四)借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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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歸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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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注意事項:
| |
| 七、本辦法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 |
中華民國 91年3月11日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實施
中華民國 98年6月23日圖書暨資訊處務會議修訂
| 第1條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為維護K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自習環境品質,特訂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K書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2條 | 因閱覽席位有限,本中心在本校期中、期末考及其前一週均暫停對校外服務。這段期間進入本中心,應攜帶本人學生證、教職員工(眷屬)識別證或校友卡(含校友借書證)備查。未備前述證件者,管理人員得請其立即離開本中心。 |
| 第3條 | 讀者進入本中心應保持肅靜,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應轉換成震動或留言模式,以維環境安寧。 |
| 第4條 | 本中心嚴禁吸煙,除白開水外,不得攜帶食物、飲料或寵物入內,並禁止臥睡,以維護閱覽環境品質。 |
| 第5條 | 讀者應維護本中心整潔,不得隨意丟棄紙屑雜物。 |
| 第6條 | 讀者一人一座位並不得預佔座位,否則即予清除佔位物品,不負任何保管或賠償責任。 |
| 第7條 | 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離開本中心時須全部攜出,本中心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
| 第8條 | 本中心內設施,請勿竊取或破壞污損。否則一經發現,除須負賠償責任外,並移送相關單位處分。 |
| 第9條 | 禁止私自接用任何電器用品,以維護公共用電安全。 |
| 第10條 | 讀者應遵守本校各項規定,共同維護本中心閱覽環境品質,若有違規情事,管理人員得請其立即離館或停止各項使用權利,情節嚴重者,移請相關單位處理。 |
| 第11條 |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處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 一、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提供讀者利用館藏視聽資料以進行教學、學術研究及正當休閒,特設立多媒體區(包含個人視聽座與團體視聽室),並制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多媒體區視聽服務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二、 |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憑本人之服務證或學生證,於開放時間內使用館內之視聽資料及多媒體區設備。(視聽器材一律不外借)。 |
| 三、 | 圖書館多媒體區資料,除VHS等為閉架式管理,須填寫調閱單外,均採開架式管理,使用者自行由架上取出資料後,憑學生證或服務證向圖書館借還書流通臺辦理借用手續,惟開放時間結束前30分鐘內不再提供借用。一次限借一件。用畢歸還後,始可另借他件。每人每次限用四小時,如無人等候,經服務人員同意,得延長使用。中途離開座位超過十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服務人員得分配其他讀者使用。 |
| 四、 | 校內各單位、系、所應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教師得憑本校服務證向圖書館借還書流通臺辦理外借教學類影片手續,借期以七日為限,不得續借;教職員工得憑本校服務證辦理外借「劇情影片」,限借閱三片,借期七日,不得續借 。 |
| 五、 | 視聽資料不得使用還書箱歸還,否則每件罰款新臺幣十元,如有逾期並累計罰款。上列資料(含資料盒)如有毀損,依本校借書規則規定辦理。 |
| 六、 | 視聽資料不論圖書館內使用或借出館外使用,逾期未歸還者視同圖書逾期未還,課逾期罰款,借期七日者,每件逾期一日,罰款新臺幣五元。借期四小時者,每件逾一小時罰款新臺幣五元。前列資料逾期之罰款,採累計方式計算。 |
| 七、 | 未授權公開播放之視聽資料,不得於公共場所及圖書館內播放,如有觸法情事,借用人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未經圖資處同意,不得將自備之視聽資料、器材或設備攜入使用。 |
| 八、 | 嚴禁擅自移動各項視聽器材、設備;凡使用圖書館館藏資料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得拷貝、剪輯、重製及其他觸犯著作權法規定之事宜。如有觸法情事,借用人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
| 九、 | 視聽器材及設備須依圖資處指定之方法,妥為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情形,須賠償器材及設備,如無法購得時,應按市價二倍賠償。 |
| 十、 | 若讀者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經圖資處服務人員警告仍不聽勸阻者,服務人員得勒令違規讀者立即離開並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規定辦理辦理。 |
| 十一、 | 視聽座位或團體視聽室,僅供讀者欣賞圖書館藏視聽資料,讀者不得佔用自習。團體視聽室之申請與使用,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SMART小間借用規則」規定辦理。 |
| 十二、 |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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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 一、 | 為提高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採購圖書資料效率,確保以有限經費發揮最大功能,特訂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資料採購原則」。 |
| 二、 | 本校所蒐藏之圖書資料以支援教學研究為主;然亦兼顧服務教職員生休閒閱讀與基隆市民之需要,斟酌滿足其期望。 |
| 三、 | 本校應加強推廣館際合作,協助師生、同仁迅速取得合作館資料,以補本校圖書館藏之不足。 |
| 四、 | 研究及教學圖書資料,採購流程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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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圖資處應自圖書費中,規劃一部分金額(10%),作為採購一般性圖書資料之用。一般性圖書資料乃指下列圖書資料:
|
| 六、 | 一般性圖書資料授權採編組自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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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圖書資料採購每種以一份為原則,情況特殊者亦可採購複本。其採購複本與否,依下列原則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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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本原則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館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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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圖書暨資訊處務會議修訂
| 一、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服務使用圖書館讀者,特設置物櫃,供當日免費暫置隨身物品。 |
| 二、 | 本置物櫃僅提供寄放服務,使用請注意下列事項,如有疑問,請洽圖書館入口服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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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撥碼鎖置物櫃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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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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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海圖資字第1000009191號令發布
| 一、 | 為維護館藏資料之完整及讀者之權益,特依據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 |
| 二、 | 本標準所指「圖書資料」,係指圖書館所蒐藏之所有圖書及非書資料。讀者如有遺失或圈點、批註、污漬、折角、撕破等損害情形,悉依本標準辦理賠償事宜。 | |
| 三、 | 遺失或毀損以圖書資料抵賠為原則,無法購得時,依本標準規定以現金賠償。 | |
| 四、 | 讀者發生遺失或污損圖書時,請立即至圖資處閱覽組辦理掛失,填寫賠償程序單,以圖書賠償者,國內出版資料應於掛失二週內;國外出版資料應於掛失後三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圖書逾期後辦理掛失者或未於期限內完成賠償手續者,依借書規則第七條辦理,加計逾期罰鍰。 | |
| 五、 | 賠償原則: | |
| (一) | 資料抵賠:
| |
| (二) | 現金賠償(有價格可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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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現金賠償(無價格可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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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叢書或套書或全套視聽資料若遺失或損毀其中之一冊(件)以上,應購買原書抵賠,若該資料無法零購時,則以叢書或全套書或全套視聽資料計價賠償;賠償義務人賠償後,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該全套書、全套視聽資料之殘存本之權利。 | |
| (五) | 特殊版本〔含珍善本〕及藝術畫冊等圖書之賠償,依專家鑑價後專案辦理賠償。 | |
| 六、 | 本標準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 |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4 日海圖資字第1000006612 號令發布
| 一、 | 為發展本校藝術文化活動,提供校內小型表演藝術活動場所,藝文中心特於圖書館二樓設置愛樂廳(以下簡稱本廳),並訂定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以俾有效進行場地管理,確保場所功能。 |
| 二、 | 本廳限供校內單位使用,主要活動內容包含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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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場地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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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活動中不得擅自裝設佈置場地線路,本廳各項器材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
| 五、 | 凡自行攜入場內之服裝、道具、及有價物品等,本廳不負保管之責。 |
| 六、 | 活動完畢後使用單位應負責立即復原場地,以免影響下一場活動之進行。 |
| 七、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外,一年內不接受該單位之場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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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本廳嚴禁服裝儀容不整者或攜帶危險物品、寵物進入,廳內嚴禁吸菸、進食、亂丟垃圾之行為。使用單位應予配合嚴格管理,以維護廳內安全。 |
| 九、 | 有關活動場地佈置、接待、安全措施等細節事項,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知會藝文中心。 |
| 十、 | 本廳各項活動之申請核定,由藝文中心依規定辦理。 |
| 十一、 | 本要點經藝文中心諮詢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 一、 | 宗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支援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借方)教師研究和進修,在不影響本校師生權益和圖資處業務前提下,特定本辦法。 |
| 二、 |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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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借書證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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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借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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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若有違規情事,圖資處借方之借閱權。 |
| 六、 | 逾期催書與遺失賠償由借方負責處理;如發生讀者抗拒不負責時,由借方負全責。 |
| 七、 | 借書證如有遺失,借方應即告知圖資處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並將該證所借圖書儘速歸還;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圖資處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方負責。 |
| 八、 | 借方教職員工離職時,借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所借之圖書。 |
| 九、 |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 一、 | 宗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資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方便本校員工眷屬閱覽及進修,在不影響本校師生使用圖書館之權益下,特訂定本辦法。 |
| 二、 | 年滿十二歲(含)以上之教職員工(不含兼任老師、研究計劃進用人員)子女、父母、配偶及其父母。 |
| 三、 | 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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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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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閱覽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覺沒收停用,不得再申請;遺失如未申報,視同轉借他人使用。 |
| 六、 |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本校為集思廣益,共謀圖書暨資訊業務之推動與發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規定設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組成如下: |
| 一、當然委員: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學務長、總務處、國際事務處處長、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處長、圖資處副處長。 | |
| 二、推選委員:由各學院(人文社會科學院包含體育教師)推選教師代表各二名、學生會推選學生代表一名。 | |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圖資處處長兼任之。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圖書與期刊經費之分配與運用。 二、圖資處各項辦法、準則、需知、要點等之審議。 三、圖資處各項服務及未來發展方向之諮詢。 四、其他有關圖書暨資訊業務之重要事項。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於召集會議時,得邀請各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陳述意見。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九十七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一、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為規範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含兼任教師及約聘僱人員)合理使用電子資源(含資料庫、電子書及電子期刊等),特制定本要點。 |
| 二、 | 「違規使用」之認定依各電子資源廠商使用合約規定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資源使用說明」為準。一經電子資源廠商主動告知或本校自行發現校園網域內(包括代理伺服器)違規使用事件發生時,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三、 | 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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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道歉函依下列項目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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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一、簡介
三、通知單寄發 均以E-mail寄發至個人<您的ID@mail.ntou.edu.tw>信箱,不另行用紙本通知。通知單共包括了八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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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6月計算機指導委員會會議修訂
民國97年12月19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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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宗旨: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電腦教室設置目的在於提供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電腦上機及教學環境。為使電腦教室能有效運用並妥善維護,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開放對象:
第三條 開放時間:
第四條 借用辦法:
第五條 教學軟體安裝辦法:
第六條 使用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海圖資字第1000014137號令發布
| 一、 | 為促進本校藝術文化活動,提升人文素養,有效管理圖書館一樓展示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 ||||||||||||||||
| 二、 | 申請資格 | ||||||||||||||||
| 本校各單位、社團、及教職員工生。 | |||||||||||||||||
| 三、 | 申請說明 | ||||||||||||||||
| 申請單位(人)應於活動開始日一個月前備妥申請表、具結書及活動企劃書(含現場配置圖)等,向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提出申請,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 | |||||||||||||||||
| 四、 | 使用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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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審核 | ||||||||||||||||
| 申請案由圖資處藝文中心負責實質審核。未經核准之展示內容(含多媒體)不得展示。
申請單位(人)應注意並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申請單位(人)如知悉申請展示之資料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時,應即告知圖資處終止展示。申請單位(人)如因此涉有法律糾紛時,應自行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圖資處不負連帶責任。 圖資處僅出借場地供展覽使用,並不代表同意或支持任何展覽內容。 | |||||||||||||||||
| 六、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
中華民國92年5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本規範依據教育部核定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 |
| 第二條 | 為充分發揮本校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促進教育及學習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
| 第三條 | 凡使用本校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者,均應遵守本規範。 |
| 第四條 | 本校各連線單位需設立網路管理人員,協助處理該單位網路管理相關業務。 |
| 第五條 |
圖書暨資訊處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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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網路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有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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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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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網路管理人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人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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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網路使用者或網路管理人違反本規範,除應受校規處分外,圖書暨資訊處應為下列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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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應先知會秘書室。各單位於接獲秘書室通知後,應依「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等相關法令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
| 第十一條 | 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
| 第十二條 | 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之意見。 |
| 第十三條 | 本規範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88年5月5日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計算機指導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月9日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發布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發布實施
| 第一條 | 目的: |
| 為管理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電子郵件帳號,確保電子郵件(E-Mail)之正確使用,以保障個人權益,避免因他人之不當行為而受損,特訂定本辦法。 | |
| 第二條 | 管理單位: |
|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郵件之管理單位。 | |
| 第三條 | 服務對象: |
|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 |
| 第四條 | 使用期限與申請辦法: |
| 一、 | 教職員工使用期限自到職日起至離職日止,新進同仁由人事室統一造冊向圖資處申請專屬帳號,離職同仁須於離職前向圖資處註銷帳號。退休之同仁,其帳號可終身使用。退休之同仁可終身使用其電子郵件帳號。 |
| 二、 | 新生帳號依教務處公告之學生名單,由圖資處統一建立。如中途因故離校,依教務處公告之名單註銷。 |
| 三、 | 畢業之學生可終身使用其電子郵件帳號。 |
| 四、 | 兼任教師使用期限自每學期初至期末止,學期初由人事室統一造冊向圖資處申請,下學期初如未繼續服務則由圖資處自動註銷。。 |
| 第五條 | 使用者之權利與責任: |
| 一、 | 為維持全校電子郵件之正常運作,各帳號使用者有配合圖資處提出之電子郵件相關規定之義務。 |
| 二、 | 各帳號使用者應親自開啟電子郵件,並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如因帳號借予他人或不當使用而導致個人權益受損時,由帳號使用者負完全責任。 |
| 三、 | 帳號使用者應定期清理其過期郵件,若其郵件超過系統規定的信箱容量,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得通知該使用者進行清理,以確保整個電子郵件之正常運作與順暢。 |
| 四、 | 如因他人之濫用,導致個人權益受損之被害人,有權將相關資料送交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處理之。 |
| 五、 | 郵件內容應以善意使用為原則,商業性之公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為其傳播媒介。 |
| 六、 | 使用者應妥為保護其個人帳號及密碼,帳號遭他人盜用時,應儘速通知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停止該帳號,並更換新密碼。 |
| 第六條 | 懲誡: |
| 一、 | 使用電子郵件如有下列不當之行為,學生部份送請學務處議處,教師部份送請教評會處理,職員及工友部份送請相關會議處理。 (一)於公開性文件中使用煽動或毀謗性文字者。 (二)盜用他人帳號者。 (三)未善盡保護個人帳號及密碼之責,遭他人盜用者。 (四)其他不當使用之行為,導致他人權益受損者。 |
| 二、 | 上述情節如經查證屬實,停止其電子郵件帳號之使用權7天,關閉帳號期間之一切損失或紛爭,由其自行負責。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
| 第一條 | 為提昇本校伺服器之資訊安全及網路服務品質,並依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各網路伺服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
|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郵件之管理單位。 | |
| 第三條 | 實施要點: |
| 一、 | 各單位所架設之伺服器,其運作需符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
| 二、 | 各單位伺服器之網路位址(IP)與網域名稱(Domain Name)需經申請註冊登記方可使用。(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
| 三、 | 各單位所架設的伺服器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且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資訊安全作業檢查(檢查表格如附件二),並將檢查表送至校園網路組備查。 |
| 四、 | 管理者應注意網頁內容之合法性,不得有猥褻性、攻擊性、及商業性之資料,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 五、 | 單位內提供檔案傳輸伺服器(FTP),應注意其分享檔案之合法性,若由廠商或版權擁有者所提供之合法分享軟體,應註明提供之廠商或版權擁有者之名稱及相關授權資料。 |
| 六、 | 個人使用者非經相關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建置伺服器,以避免不當資訊安全事件發生。 |
| 七、 | 各單位之伺服器如因管理不當或遭駭客入侵、發送廣告信、違反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校園網路組將依情節輕重,於必要時停止該單位或該伺服器之網路連線權利直到改善為止,如情節重大得依校規及相關獎懲辦法處置。 |
| 第四條 |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學生宿舍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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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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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宿網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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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罰則 宿網使用者應遵守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其它相關規定,如有違反,得停止其使用權,並依其情節輕重提報懲處,如另涉及法律責任,違規者需自負全責。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行政會議
| 第一條 | 為配合教育部管制學術網路流量之政策及發揮本校網路頻寬之最大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建置「校園網路管理系統」,以公佈IP網路流量之統計排名。 |
| 第三條 | 宿舍網路IP單日流量上限及違規後之流量限制,由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另定之。 |
| 第四條 | 各行政及學術單位網路IP單日流量上限及違規後之流量限制,由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另定之。 |
| 第五條 | 流量異常事件處理流程如下: |
| 第六條 |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且經單位主管核可者,可向本處提出大量網路傳輸或P2P應用之申請 (詳如申請表)。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99 年7 月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為使本校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充分發揮資訊安全管理功能,特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體系資通安全管理規範」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置資訊安全長一人,由校長指派之副校長擔任之,綜理本校資訊安全事宜,並擔任本委員會召集人;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圖資處處長及業務與資安相關之組長。另置總幹事一名,由圖資處指派一名組 長擔任之。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針對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職責如下: |
一、訂定資訊安全政策及資訊安全管控機制。 二、督導資訊安全政策之實施。 三、稽核校內資訊安全。 四、檢討資訊安全通報事件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規劃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六、策劃其他資訊安全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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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台(八七)電字第八七O一九五O三號書函訂定之。國立台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優質穩定網路使用環境,並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特訂定本收費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九十七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電腦網路使用費,包括在校園內各單位因課業及研究需要上電腦網路費用。 |
| 第四條 | 本校學生每學期繳交電腦網路使用費新台幣參佰元整。 |
| 第五條 | 退費方式: 比照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表」辦理。 |
| 第六條 | 本收費辦法所收費用以用於支援本校電腦網路相關費用為原則。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發布施行
| 第一條 | 宗旨 為完整徵集本校各單位出版品及教職員生之學術性著作,以充實本校機構典藏,並以數位方式永久保存使用,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徵集對象 一、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及學生、退休人員。 二、本校各教學研究及行政單位。 |
| 第三條 | 徵集範圍 一、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及學生、退休人員在校期間之學術著作: (一) 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二) 專書(無版權問題之著作)。 (三) 期刊論文。 (四) 專利及技術報告。 (五) 調查資料及未發表的專題報告。 (六) 碩博士論文。 (七) 其他形式之個人學術著作,如課程教材等。 二、本校各單位文獻資料: (一) 各單位出版之學報及期刊。 (二) 各單位舉辦之學術性活動資料 (含研討會及演講資料) 。 (三) 其他文獻資料。 三、徵集資料以電子檔案形式為優先,若內容涉及個人隱私及著作權者,當事人需自負法律責任。 |
| 第四條 | 徵集方式 一、 徵集之各項資料皆以無償、非專屬性授權為原則。 二、 由各單位統一收集所屬單位及個人著作(含授權書),上傳系統。 三、 由著作者自行上傳系統。 |
| 第五條 | 機構典藏作業要點由圖資處另定之。 |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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