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書規則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中華民國70年6月3日70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5年10月30日85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86年4月24日 85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87年12月17日 87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0年2月20日 89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93年9月23日 93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95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98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海圖資字第100000919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一、 | 圖書資料採開架式陳列。凡借書應憑證親自辦理,其規定如下: | |
(一) | 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借書。 | |
(二) | 本校兼任教師、計畫助理、退休人員、校友、年滿十二歲(含)以上之教職員工眷屬及各合作單位憑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核發之借書證借書。 | |
(三) | 學生憑學生證借書。 | |
(四) | 具多重身分者,僅能依其中一種身分建立圖書借閱證號。 | |
(五) | 借書證件限本人使用,禁止轉借或交換,違反規定者,圖資處得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 |
(六) | 借書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通知圖資處,持借書證者向圖資處申請補發。其在掛失前因證件遺失致使圖資處蒙受圖書損失時,原持證者應負賠償責任。 | |
二、 | 教職員工離職時,即停止其借書權。兼任教師及計畫助理應繳還借書證。 | |
三、 | 一般圖書借閱數量及期限如下: | |
(一) | 教職員工及博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40冊,借期60天。 | |
(二) | 碩士班研究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20冊,借期30天。 | |
(三) | 大學部學生及退休人員借書總數不得超過15冊,借期30天。 | |
(四) | 校友借書總數不得超過15冊,借期30天,每次續借14天。 | |
(五) | 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 |
(六) | 借書時,該書已有其他讀者預約者,借期一律縮短為14天。 | |
四、 | 預約圖書: | |
(一) | 欲借圖書如已借出,可利用館藏查詢辦理線上預約。 | |
(二) | 一般圖書,每人可預約冊數:教職員工及博士班研究生20冊、碩士班學生10冊、大學部學生、退休人員及校友8冊。 | |
(三) | 預約書到館後,將以email通知至讀者之電子郵件信箱,讀者亦可至個人借閱紀錄查詢。 | |
(四) | 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 |
五、 | 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讀者得自行於到期日前5日內(含到期當日)線上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續借以2次為限。以下情況不能辦理續借: | |
(一) | 欲續借圖書為指定參考書、期刊合訂本、視聽資料,或借期為1天之其他資料。 | |
(二) | 有借書逾期未還或有罰款尚未繳清。 | |
(三) | 休學、違規或因故個人資料暫時被凍結者。 | |
六、 | 參考書、教師指定用書、學位論文和期刊均限館內閱覽,不予外借。但如有特殊外借需求,於次日閉館以前歸還者,不在此限。惟當月份一般性期刊,一律不得外借。特藏資料得填調閱單於館內閱覽,並依規定當日歸還。 | |
七、 | 凡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不得再借其他書刊。書刊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前列書刊逾期之罰款,採累計方式計算,逾期罰金最高上限新臺幣三千元整。罰款未繳清及書刊逾期未還者,不予辦理離校、離職手續,由圖資處造冊送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 |
八、 |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前,必須歸還所借書刊並繳清罰款。 | |
九、 | 借出書刊如有遺失或污損等情形,須依「圖書資料遺失毀損賠償標準」處理。 | |
十、 | 借出書刊遇殺蟲、裝訂、編目、清查等業務需要時,得隨時催還。 | |
十一、 | 本規則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