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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閱讀器借用要點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電子書閱讀器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書面審查通過

第1條 為推廣數位閱讀及行動學習,使本校電子資源能充分利用,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特提供電子書閱讀器借用,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借用與使用資格:
  本要點所適用之借用人以本校在職在校教職員工生為限。
第3條 借用期限:
  一、 每次借期7日,不可續借。同一人於同一時間限借用一台;借用人需於設備歸還後,方可再提出借用或預約申請。教師若因授課需要,提出申請經圖資處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 閱讀器如已出借,可自行於線上辦理預約。預約者在接獲圖資處寄發「圖書預約取書通知」電子郵件後,應於保留期限3日內辦理借用手續,逾期不予保留。
第4條 借還程序:
  一、 借用人應持教職員工生證親自至圖書館辦理借用,歸還時亦同,不得使用還書箱歸還。
  二、 借用人於借用設備時,應當場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題應立即反應,一旦攜離櫃檯後,衍生之毀損問題,依本要點第七點照價賠償規定辦理。
  三、 設備歸還時,圖資處會同借用人檢視相關設備狀況,並確認設備完整性,始完成歸還手續。歸還後設備內仍有私人檔案者,圖資處得不經詢問,逕行刪除。
第5條 保管與使用:
  一、 借用人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及使用之責,避免閱讀器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二、 借用人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
第6條 逾期歸還:
  借用人應於借用期限內歸還。逾期未歸還者,即停止其圖書資料及設備借用權利,並每逾一日課以新台幣100元之滯還金。若逾期30日則視同設備遺失,除逾期罰鍰外,並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賠償。
第7條 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借用人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主動通知圖資處並將設備歸還。若有下列情況時,需照價賠償:
  一、 設備硬體於借用期間不慎損壞、污毀需送廠維修時之維修費用。
  二、 相關配件有遺失或損壞者。
  三、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人需以同廠牌,其規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賠償。如以現金賠償,則以原始購入價格計價。
第8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 遇有特殊情形,圖資處有權通知借用人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人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如未依規定期限歸還,依本要點第六點逾期歸還方式處理。
  二、 使用電子書閱讀器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各種相關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要點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