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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規則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中華民國70年6月3日70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5年10月30日85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86年4月24日 85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87年12月17日 87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0年2月20日 89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 93年9月23日 93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95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98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海圖資字第100000919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一、 圖書資料採開架式陳列。凡借書應憑證親自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 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借書。
(二) 本校兼任教師、計畫助理、退休人員、校友、年滿十二歲(含)以上之教職員工眷屬及各合作單位憑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核發之借書證借書。
(三) 學生憑學生證借書。
(四) 具多重身分者,僅能依其中一種身分建立圖書借閱證號。
(五) 借書證件限本人使用,禁止轉借或交換,違反規定者,圖資處得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六) 借書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通知圖資處,持借書證者向圖資處申請補發。其在掛失前因證件遺失致使圖資處蒙受圖書損失時,原持證者應負賠償責任。
二、 教職員工離職時,即停止其借書權。兼任教師及計畫助理應繳還借書證。
三、 一般圖書借閱數量及期限如下:
(一) 教職員工借書總數不得超過 60 冊,借期 60 天。
(二) 研究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 40 冊,借期 60 天。
(三) 大學部學生借書總數不得超過 20 冊,借期 30 天。
(四) 退休人員借書總數不得超過 15 冊,借期 30 天。
(五) 校友借書總數不得超過15冊,借期30天,每次續借14天。
(六) 其他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
(七) 借書時,該書已有其他讀者預約者,借期一律縮短為14天。
四、 預約圖書:
(一) 欲借圖書如已借出,可利用館藏查詢辦理線上預約。
(二) 一般圖書,每人可預約冊數:教職員工及博士班研究生20冊、碩士班學生10冊、大學部學生、退休人員及校友8冊。
(三) 預約書到館後,將以email通知至讀者之電子郵件信箱,讀者亦可至個人借閱紀錄查詢。
(四) 預約書到館逾五日未借書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五、 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讀者得自行於到期日前5日內(含到期當日)線上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教師續借次數不限,其餘身分續借以2次為限。以下情況不能辦理續借:
(一) 欲續借圖書為指定參考書、期刊合訂本、視聽資料,或借期為1天之其他資料。
(二) 有借書逾期未還或有罰款尚未繳清。
(三) 休學、違規或因故個人資料暫時被凍結者。
六、 參考書、教師指定用書和期刊均限館內閱覽,不予外借,但如有特殊外借需求,於次日閉館以前歸還者,不在此限。未裝訂期刊和學位論文,一律不得外借。特藏資料得填調閱單於館內閱覽,並依規定當日歸還。
七、 凡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不得再借其他書刊。書刊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前列書刊逾期之罰款,採累計方式計算,逾期罰金最高上限新臺幣三千元整。罰款未繳清及書刊逾期未還者,不予辦理離校、離職手續,由圖資處造冊送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
八、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前,必須歸還所借書刊並繳清罰款。
九、 借出書刊如有遺失或污損等情形,須依「圖書資料遺失毀損賠償標準」處理。
十、 借出書刊遇殺蟲、裝訂、編目、清查等業務需要時,得隨時催還。
十一、 本規則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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