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簽奉校長核定施行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尊重並保護教師、職員工、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的個人隱私,在業務上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必合理利用,且不得向第三者任意公開或洩漏個人資料,並嚴守保管之責任,故訂定本政策。 | ||
第1條 | 個人資料之定義 | |
一、 | 個人資料是指關乎教職員生工的資料,也是用於識別個人的資料。其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健康檢查、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
二、 | 本校常見個人資料有教職員工人事資料、學生基本資料、家長聯絡方式、家庭狀況、班級成績資料、健康檢查結果、心理輔導檔案、研討會報名資料等。 | |
三、 | 本校個人資料之儲存形式包含磁碟、紙本及其他相關儲存媒體。 | |
第2條 | 個人資料之處理 | |
個人資料需有專門管理人員嚴謹保密管理,並儲存於安全環境之下。其個人資料之處理、傳遞與不當使用通報,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個人資料保護實施手冊」執行。 | ||
第3條 | 蒐集個人資料之對象與目的 | |
本校各單位蒐集個人資料之對象有學生、教職員工、校友、及校外人士,其蒐集之目的包括: | ||
一、 | 人事管理。 | |
二、 |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
三、 |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
四、 | 教育或訓練行政。 | |
五、 | 產學合作。 | |
六、 | 圖書館管理。 | |
七、 |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
八、 | 學生(員)資料管理(含畢、結業生)。 | |
九、 | 學術研究。 | |
十、 | 憑證業務管理。 | |
第4條 | 個人資料之用途 | |
本校對於個人資料之用途,應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
一、 | 法律明文規定。 | |
二、 |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 |
三、 |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
四、 |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
五、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
六、 |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 |
七、 |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
第5條 | 個人資料之修正、刪除 | |
一、 | 各單位應檢視現有標準作業流程,並視情況修正,以符合個資法之規範。 | |
二、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
三、 | 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若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 |
第6條 | 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 | |
本校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其窗口由校內各一級行政單位與教學單位分別指派一名專人代表,並將相關聯絡方式公告於網頁上。 | ||
第7條 | 本管理政策經簽奉校長核定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