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5 年 9 月 8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為使本校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能充分發揮管理功能,故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體系資通安全管理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綜理本校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事宜。委員由校務系統組組長、校園網路組組長、教學支援組組長及一級行政單位、院級教學單位指派相當職級人員擔任(兼任該單位個資保護連絡窗口)。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
一、 | 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管控機制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 |
二、 | 督導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實施。 | |
三、 | 稽核校內資訊安全。 | |
四、 | 檢討資訊安全通報與個資安全事件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
五、 | 規劃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 |
六、 | 策劃其它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 |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