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海學生字第 1010002151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7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9 日海學生字第 1020004106 號令發布
第一條 | 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依據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成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第二條 | 本小組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圖資處處長擔任執行秘書,並由主任秘書、教務長、研發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處處長、國際處處長、人事室主任、簽請校長遴聘具法學素養或資訊專長之教師代表各一人及學生會代表一人組成。 | |
第三條 | 本小組職掌: | |
一、 | 保護智慧財產權措施之規劃與政策擬定。 | |
二、 | 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自我評鑑之審議、評估、考核。 | |
三、 | 強化校園網路及影印管理規範之審議。 | |
四、 | 其他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宜。 | |
第四條 | 本小組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