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規則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一O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第1條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發揮大學圖書館應有功能,維護圖書館內閱覽環境之寧靜與整潔,並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益,特訂定圖書館閱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
第2條 | 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及校外人士均憑下列證件刷卡入館: | |
一、 |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學生證入館。 | |
二、 | 兼任教師、助理、退休人員、教職員工眷屬及各合作圖書館憑圖資處核發之證件入館。 | |
三、 | 校友憑校友中心核發之校友卡換證入館或圖資處核發之借書證入館。 | |
四、 | 校外人士(須年滿十五歲)憑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須有照片)、護照或高中以上有效之學生證於出口處換取來賓證入館。 | |
第3條 | 本校圖書館閱覽席位有限,同一時段校外人士進館有人數限制,超過一定人數須依序排隊,待有其他校外人士出館後再依序遞補。來賓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圖書館流通服務臺掛失,並繳交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來賓離館時應繳回來賓證,並換回原證;未於當日閉館前換回來賓證者視同遺失,亦須繳交手續費壹佰元,始得換回原證;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分證件,圖資處不負保管之責。 | |
第4條 | 讀者應妥善愛護本校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不得有污損、破壞、擅自攜出等情事,如有上述情形,一經圖資處發現,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並移送學校或警方處理。 | |
第5條 | 讀者應注意衣履整齊,並應保持肅靜,公共區域不得使用行動電話,不得從事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並不得擅自接用電源,如有違者,圖資處得請其離館,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 |
第6條 | 讀者應維護館內整潔,不得隨意丟棄紙屑雜物,嚴禁飲食吸煙,除瓶裝水(含礦泉水)外不得攜帶食物飲料及動物入內,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停止其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 | |
第7條 | 館內電腦提供讀者查詢館藏目錄及資料庫,不得瀏覽色情網站及玩電腦遊戲等,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停止其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 | |
第8條 |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館內座椅及預佔座位,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離開座位時須全部攜出,圖資處不負保管責任。 | |
第9條 | 書刊閱畢請留置推書車上,由圖資處派人重新上架。報紙閱畢,應放回原處,不得攜出館外。 | |
第10條 | 本規則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