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研究小間借用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個人研究小間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4月26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第1條 | 宗 旨: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便利本校教師及學生學術研究,特於圖資處設立個人研究小間,並制定本辦法。 | |||
第2條 | 申請資格: 凡本校專任教師及博士班學生經指導教授核可者,均得依本辦法申請借用個人研究小間。 | |||
第3條 | 申請說明: | |||
一、 | 申請時間: | |||
(一) | 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30至下午16:30。 | |||
(二) | 例假日、國定及校定假日不受理。 | |||
二、 | 申請程序: | |||
請親持服務證或學生證,填妥個人研究小間申請表且由指導教授簽章後,攜至圖資處辦理申請,借用之先後順序由圖資處排定分配。 | ||||
第4條 | 借用說明: | |||
一、 | 使用時間:由圖書館開館服務時間起,至閉館前30分鐘。 | |||
二、 | 借用期限:30天為限,不可續借。若欲再借用,請於借期期滿之最後一日重新提出申請。 | |||
三、 | 借用人數:限一人使用。 | |||
四、 | 借用規定: | |||
(一) | 個人研究小間之借用權:借用人不得轉讓他人,違者圖資處得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一年。 | |||
(二) | 借用人於借用期間不得再申請其他個人研究小間。 | |||
(三) | 個人研究小間之鑰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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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館藏資料之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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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借用期間,借用人須於每日借用時簽到,以便統計使用天數。每次借期之使用天數應達該次借期之二分之一以上,違者圖資處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
第5條 | 歸還說明: | |||
一、 | 請於借期期滿之當日中午12點前,本人攜服務證或學生證至圖資處,由館員會同檢視、清點個人研究小間內之各項設備(包含網路線及檯燈等設備)、移出私人物品,以完成歸還程序。若有損毀,借用人除應負賠償責任外,圖資處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
二、 | 超過借用期限未遷出者,圖資處得逕行將該個人研究小間內物件取出,且不負保管責任,並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
第6條 |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 | 借用人不得於個人研究小間內進行非研究性質之相關活動,違者圖資處得停止借用權三個月。 | |||
二、 | 借用人敬請維護環境整潔,不得有飲食、吸煙、大聲喧嘩及其他不當行為,並不得任意破壞、安裝其他設備,違者圖資處得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 |||
三、 | 借用人存放於個人研究小間之私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圖資處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
四、 | 借用時應於每日圖書館閉館前30分鐘內關閉使用電源,以維護安全,違者得停止借用權三個月。 | |||
五、 | 借用期間圖資處人員得逕行入內從事檢查維護之工作,借用人不得拒絕。 | |||
六、 | 圖資處如有必要時,得通知借用人收回個人研究小間。 | |||
第7條 |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