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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區視聽服務暨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多媒體區視聽服務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3年9月23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第1條 為提供讀者利用館藏視聽資料進行教學、學術研究及正當休閒,特設立多媒體區(包含個人視聽座與團體視聽室),並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憑本人之服務證或學生證,教職員工眷屬及校友親持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核發之借書證,於開放時間內使用館內之視聽資料及多媒體區設備。(視聽器材一律不外借)。
第3條 圖書館多媒體區資料,除VHS等為閉架式管理,須填寫調閱單外,均採開架式管理,使用者自行由架上取出資料後,憑學生證或服務證向圖書館借還書流通臺辦理借用手續,惟開放時間結束前30分鐘內不再提供借用。一次限借一件。用畢歸還後,始可另借他件。每人每次限用四小時,如無人等候,經服務人員同意,得延長使用。中途離開座位超過十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服務人員得分配其他讀者使用。
第4條 校內各單位、系、所應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教師得憑本校服務證向圖書館借還書流通臺辦理外借教學類影片手續,借期以七日為限,不得續借;教職員工得憑本校服務證辦理外借「劇情影片」,限借閱三片,借期七日,不得續借 。
第5條 視聽資料不得使用還書箱歸還,否則每件罰款新臺幣十元,如有逾期並累計罰款。上列資料(含資料盒)如有毀損,依本校借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6條 視聽資料不論圖書館內使用或借出館外使用,逾期未歸還者視同圖書逾期未還,課逾期罰款,借期七日者,每件逾期一日,罰款新臺幣五十元。借期四小時者,每件逾一小時罰款新臺幣五元。前列資料逾期之罰款,採累計方式計算。
第7條 未授權公開播放之視聽資料,不得於公共場所及圖書館內播放,如有觸法情事,借用人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未經圖資處同意,不得將自備之視聽資料、器材或設備攜入使用。
第8條 嚴禁擅自移動各項視聽器材、設備;凡使用圖書館館藏資料請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得拷貝、剪輯、重製及其他觸犯著作權法規定之事宜。如有觸法情事,借用人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9條 視聽器材及設備須依圖資處指定之方法,妥為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情形,須賠償器材及設備,如無法購得時,應按市價二倍賠償。視聽資料毀損之賠償依「圖書資料遺失毁損賠償標準」辦理。
第10條 若讀者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經圖資處服務人員警告仍不聽勸阻者,服務人員得勒令違規讀者立即離開並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規定辦理辦理。
第11條 視聽座位或團體視聽室,僅供讀者欣賞圖書館藏視聽資料,讀者不得佔用自習。團體視聽室之申請與使用,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SMART小間借用規則」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