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資處對基隆市各級學校教師開放借書服務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對基隆市各級學校教師開放借書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 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0年7月1日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第1條 | 宗旨:為支援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借方)教師研究和進修,在不影響本校師生權益和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業務前提下,特定本辦法。 | ||
第2條 | 申請程序: | ||
一、 | 由借方備文向圖資處申請核發借書證,凡與本校簽訂教育夥伴關係備忘錄之基隆市高中職學校,合作期間一校發十張,其餘各校限發五張借書證。 | ||
二、 | 借書證使用期限一年,如欲繼續使用,請於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 ||
第3條 | 借書證管理方式: | ||
圖資處核發之借書證,由借方指定專人管理;借方並須提供管理人之e-mail帳號,以便傳送借書逾期通知等訊息。 | |||
第4條 | 借閱規則: | ||
一、 | 借閱冊數: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五冊。 | ||
二、 | 借期:一般圖書可借二十一天凡與本校簽訂教育夥伴關係備忘錄之基隆市高中職學校,借期依簽訂合約內容而訂。 | ||
三、 | 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 ||
四、 | 不外借資料: | ||
(一) | 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 ||
(二) | 限本校圖書館內閱覽之資料(含參考工具書、教師指定閱讀圖書及特藏資料等)。 | ||
五、 | 借方讀者需善盡圖書保管之責,如有毀損或遺失,依本校規定辦理。 | ||
六、 | 借方所借圖書如圖資處急需,得隨時要求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 ||
七、 | 圖書借期屆滿仍未歸還者,不得再借其他圖書。圖書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上列逾期罰款採累計方式計算。 | ||
八、 | 其餘規定悉依本校借書規則辦理。 | ||
第5條 | 若有違規情事,圖資處得停止借方之借閱權。 | ||
第6條 | 逾期催書及圖書遺失賠償,由借方負責處理;若發生讀者抗拒不負責時,由借方負全責。 | ||
第7條 | 借書證如有遺失,借方應立即告知圖資處凍結遺失借書證之權益;並將該證所借圖書儘速歸還。如因借書證遺失致使圖資處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方負責。 | ||
第8條 | 借方教職員工離職時,借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所借之圖書。 | ||
第9條 |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