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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眷屬閱覽證使用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職員工眷屬閱覽證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90年6月20日 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館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圖書資訊委員會修正

第1條 宗旨: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方便本校員工眷屬閱覽及進修,在不影響本校師生使用圖書館之權益下,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使用對象:教職員工(不含兼任老師、研究計劃進用人員)之父母、配偶,及年滿十二歲(含)以上之子女。
第3條 使用辦法:
一、 可憑證進入圖書館參閱資料,但不得借出書刊資料。如要借出圖書或視聽資料,須連同出示申請人之服務證,始可辦理,所借書刊計入申請人借書記錄。
二、 使用本校圖書館圖書資料及設備,需遵守本校各項規定,若有違規情事,依本校各相關規則處理。
三、 申請人離職或退休時,需還清所借圖書並繳回本證。
四、 遺失須申報並填具聲明書,本證即自動失效。
第4條 閱覽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覺沒收停用;遺失如未申報,視同轉借他人使用,申請人應負相關責任。
第5條 閱覽證如遺失欲重新申請,須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員工眷屬借書證申請及借閱辦法」辦理。
第6條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