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資料遺失毀損賠償標準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資處圖書資料遺失毀損賠償標準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海圖資字第1000009191號令發布
101年5月2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第1條 | 為維護館藏資料之完整及讀者之權益,特依據本校圖書館借書規則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 ||
第2條 | 本標準所指「圖書資料」,係指圖書館所蒐藏之所有圖書及非書資料。讀者如有遺失或圈點、批註、污漬、折角、撕破等損害情形,悉依本標準辦理賠償事宜。 | ||
第3條 | 遺失或毀損以圖書資料抵賠為原則,無法購得時,依本標準規定以現金賠償。 | ||
第4條 | 讀者發生遺失或污損圖書時,請立即至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閱覽組辦理掛失,填寫賠償程序單。以圖書賠償者,臺灣地區出版資料應於掛失二週內完成賠償手續;其他地區出版資料應於掛失後三個月內完成賠償手續。圖書逾期後辦理掛失者或未於期限內完成賠償手續者,依借書規則第七條辦理,加計逾期罰鍰。 | ||
第5條 | 賠償原則:: | ||
一、 | 資料抵賠: | ||
(一) | 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 ||
(二) | 圖書〔含叢書或套書〕或期刊應以原版新書刊抵賠。若已無法購得原版新書刊,得經館方同意後,以新版或原版舊書刊抵賠。 | ||
(三) | 抵賠之資料須合於著作權法之規定,且不得有圈點、批註、污漬、折角、撕破等情形。 | ||
(四) | 視聽資料應以合法公播版資料抵賠。 | ||
(五) | 學位論文應於符合著作權法之前提下賠償重製本。 | ||
(六) | >附件資料以原版抵賠,若為新版,則隨主體資料一併抵賠。 | ||
(七) | 合訂本期刊須另付裝訂費。 | ||
二、 | 現金賠償(有價格可循者): | ||
(一) | 臺灣地區出版之書刊資料以定價(基價則乘50倍為該資料價格)兩倍賠償。 | ||
(二) | 其他地區出版書刊及所有視聽資料以原實際購得價格兩倍計價 (不得低於當時購入新臺幣金額)。 | ||
三、 | 現金賠償(無價格可循者): | ||
(一) | 書刊部份:以頁數計價,臺灣地區出版書刊每頁以新臺幣三元計,其他地區出版書刊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 | ||
(二) | 視聽資料部份: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錄影資料及電腦光碟國內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國外出版者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其他類型之視聽資料,依其價值專案辦理賠償。 | ||
(三) | 論文以新臺幣一千元賠償。 | ||
四、 | 叢書或套書或全套視聽資料若遺失或損毀其中之一冊(件)以上,應購買原書抵賠,若該資料無法零購時,則以叢書或全套書或全套視聽資料計價賠償;賠償義務人賠償後,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該全套書、全套視聽資料之殘存本之權利。 | ||
五、 | 特殊版本〔含珍善本〕及藝術畫冊等圖書之賠償,依專家鑑價後專案辦理賠償。 | ||
第6條 | 本標準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