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1l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能充分發揮管理功能,故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體系資通安全管理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綜理本校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事宜。委員由一、二級行政及教學單位之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各單位指派一名人員擔任資安暨個資保護聯絡窗口。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 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管控機制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二、 督導與稽核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實施。
三、 檢討資訊安全通報與個資安全事件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 規劃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五、 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政策、辦法、準則、須知、要點等之審議。
六、 策劃其它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