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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598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910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310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12151l1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能充分發揮管理功能,故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體系資通安全管理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綜理本校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事宜。委員由一、二級行政及教學單位之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各單位指派一名人員擔任資安暨個資保護聯絡窗口。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    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管控機制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二、    督導與稽核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實施。

三、    檢討資訊安全通報與個資安全事件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    規劃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五、  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政策、辦法、準則、須知、要點等之審議。

   策劃其它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