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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源違規使用處理要點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資源違規使用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圖書暨資訊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九十七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圖書暨資訊處為規範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含兼任教師及約聘僱人員)合理使用電子資源(含資料庫、電子書及電子期刊等),特制定本要點。
第2條 「違規使用」之認定依各電子資源廠商使用合約規定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資源使用說明」為準。一經電子資源廠商主動告知或本校自行發現校園網域內(包括代理伺服器)違規使用事件發生時,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3條 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進行違規IP 位址及違規者資料調查,以確認其身份。
二、 了解違規者行為動機、目的及下載資料的利用情形。
三、 要求違規者接受電子資源合理使用再教育,並請其撰寫道歉函,以示其確知行為已違反規定,並且保證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
第4條 道歉函依下列項目撰寫:
一、 撰寫人之認定
  (一) 可查得違規使用之個人時:該違規之個人撰寫。
(二) 無法查得違規使用之個人時:敦請該系所主任或單位一級主管以協助加強教育並督導電子資源合理使用為由撰寫。
二、 必備要項
  (一) 可查得違規使用之個人時:姓名、學號、所屬學院系所、聯絡方式(含研究室分機、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事件過程詳述(含日期、開始/結束時間、地點、目的、下載資料庫名稱、數量、違規下載方法及下載資料後續處理等),並應聲明及保證日後不再發生。
(二) 無法查得違規使用之個人時:單位名稱、單位主管職稱、姓名、聯絡方式及無法查得違規者原因,並應聲明及保證日後將協助加強教育、督導該系所或單位按規定使用電子資源。
第5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