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計算機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5月15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本校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促進教育及學習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依「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凡使用本校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者,均應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本校各連線單位需設立網路管理人員,協助處理該單位網路管理相關業務。
第四條:圖書暨資訊處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 一、協助網路使用人建立自律機制。
- 二、對網路流量應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其網路使用之權利。
-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時,並應依相關規定處置。
-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第五條:網路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有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第六條:網路使用人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行為:
-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 二、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臺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圖書暨資訊處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與臺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管理規範之情事。
- 二、明確涉及國家安全。
-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
-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
-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
第八條:網路管理人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人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 二、依據合理之懷疑,認為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或為取得證據以調查不當之行為。
-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 四、其他依法之作為。
第九條:網路使用者或網路管理人違反本規範,除應受校規處分外,圖書暨資訊處應為下列之處置:
- 一、立即停止其使用網路資源,直到改善為止。
- 二、若涉及侵權行為者,應依民法、刑法、或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追訴其責任。
第十條: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應先知會秘書室。各單位於接獲秘書室通知後,應依「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等相關法令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意見。
第十三條:本規範經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