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使用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郵件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88年4月19日計算機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2月20日計算機指導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圖書暨資訊委員會會議修訂
第一條 | 目的: | ||
為管理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電子郵件帳號,確保電子郵件(E-Mail)之正確使用,以保障個人權益,避免因他人之不當行為而受損,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管理單位: | ||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郵件之管理單位。 | |||
第三條 | 服務對象: | ||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 |||
第四條 | 使用期限與申請辦法: | ||
一、 | 教職員工使用期限自到職日起至離職日止,新進同仁由人事室統一造冊向圖資處申請專屬帳號,離職同仁須於離職前向圖資處註銷帳號。退休之同仁,其帳號可終身使用。 | ||
二、 | 新生帳號依教務處公告之學生名單,由圖資處統一建立。如中途因故離校,依教務處公告之名單註銷。 | ||
三、 | 畢業之學生可終身使用其電子郵件帳號。 | ||
四、 | 兼任教師使用期限自每學期初至期末止,學期初由人事室統一造冊向圖資處申請,下學期初如未繼續服務則由圖資處自動註銷。 | ||
第五條 | 使用者之權利與責任: | ||
一、 | 為維持全校電子郵件之正常運作,各帳號使用者有配合圖資處提出之電子郵件相關規定之義務。 | ||
二、 | 各帳號使用者應親自開啟電子郵件,並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如因帳號借予他人或不當使用而導致個人權益受損時,由帳號使用者負完全責任。 | ||
三、 | 帳號使用者應定期清理其過期郵件,若其郵件超過系統規定的信箱容量,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得通知該使用者進行清理,以確保整個電子郵件之正常運作與順暢。 | ||
四、 | 如因他人之濫用,導致個人權益受損之被害人,有權將相關資料送交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處理之。 | ||
五、 | 郵件內容應以善意使用為原則,商業性之公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為其傳播媒介。 | ||
六、 | 使用者應妥為保護其個人帳號及密碼,帳號遭他人盜用時,應儘速通知電子郵件系統管理者停止該帳號,並更換新密碼。 | ||
七、 |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不得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導致他人權益受損。 | ||
八、 |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智慧財産權,不得有違法傳送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之行為。 | ||
九、 | 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不得盜用他人或系統資源,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 ||
十、 | 使用者辦理公務、及重要(或敏感)專案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可規劃專用電子郵件信箱),不得轉至外部私人信箱收發公務資訊。 | ||
十一、 | 教職員如轉任或借調至公務機關服務者,不得使用學校電子郵件信箱收發公務機關相關電子郵件。 | ||
第六條 | 懲誡: | ||
一、 |
使用電子郵件如有下列不當之行為,學生部份送請學務處議處,教師部份送請教評會處理,職員及工友部份送請相關會議處理。 | ||
(一) | 於公開性文件中使用煽動或毀謗性文字者。 | ||
(二) | 盜用他人帳號者。 | ||
(三) | 未善盡保護個人帳號及密碼之責,遭他人盜用者。 | ||
(四) | 其他不當使用之行為,導致他人權益受損者。 | ||
二、 | 上述情節如經查證屬實,停止其電子郵件帳號之使用權7天,關閉帳號期間之一切損失或紛爭,由其自行負責。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暨資訊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