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伺服器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伺服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為提昇本校伺服器之資訊安全及網路服務品質,並依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各網路伺服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圖書暨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為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電子郵件之管理單位。
第3條 實施要點:
一、 各單位所架設之伺服器,其運作需符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二、 各單位伺服器之網路位址(IP)與網域名稱(Domain Name)需經申請註冊登記方可使用。(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三、 各單位所架設的伺服器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且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資訊安全作業檢查(檢查表格如附件二),並將檢查表送至校園網路組備查。
四、 管理者應注意網頁內容之合法性,不得有猥褻性、攻擊性、及商業性之資料,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 單位內提供檔案傳輸伺服器(FTP),應注意其分享檔案之合法性,若由廠商或版權擁有者所提供之合法分享軟體,應註明提供之廠商或版權擁有者之名稱及相關授權資料。
六、 個人使用者非經相關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建置伺服器,以避免不當資訊安全事件發生。
七、 各單位之伺服器如因管理不當或遭駭客入侵、發送廣告信、違反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校園網路組將依情節輕重,於必要時停止該單位或該伺服器之網路連線權利直到改善為止,如情節重大得依校規及相關獎懲辦法處置。
第4條 本辦法經圖書暨資訊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